范美琴、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722民监字4号
判决日期:2020-11-23
法院:枞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范美琴与原审被告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皖0722民初25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邓翔
审判员吴莉华
人民陪审员何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旺花
判决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