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向阳、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0722民再3号
判决日期:2020-11-23
法院:枞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许向阳诉原审被告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20)皖0722民初2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民监字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许向阳、原审被告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许向阳在原审中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许向阳与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2.请求依法判决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为许向阳办理199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份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及滞纳金。事实和理由:许向阳于1996年1月份至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一直工作至2019年底未间断。期间,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9年底,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改制,许向阳多次要求公司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并承担费用,但至今未能办理。2020年6月22日,许向阳向枞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枞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现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在原审中未作答辩。
针对许向阳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与许向阳自199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许向阳自愿放弃要求应由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养老保险等费用,各项养老保险费用由其个人承担;3.许向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认定案件事实如下: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55年,1997年12月改制为有限公司,公司名称由“枞阳县医药公司”更名为“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当时的枞阳县计划委员会(后主管部门为县发改委),系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于2003年已停止自营,并对部分不动产以对外发包或出租方式经营。许向阳系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非正式工。2008年12月23日,中共枞阳县委为全面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参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印发《中共枞阳县委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枞发[2008]7号文件),成立以县委书记任政委、县长任指挥长的枞阳县企业改革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县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工作。2013年10月25日,县发改委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会议,确定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就企业改制召开职工大会事宜,并于2013年11月3日召开了由县企业改革指挥部办公室等部门人员参加的职工大会,大会同意改制。2015年2月9日,枞阳县企业改革指挥部印发会议纪要,会议原则同意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六家企业选择承债式改制。2018年5月17日,副县长周文胜主持召开了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工作推进会,听取了县发改委关于改制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部署进一步推进改制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2018年11月25日,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企业改制职工大会,大会通过了该公司《改制实施方案》。2018年11月27日,枞阳县发改委作出《关于请求批准的请示》(枞发改[2018]517号文件)。2019年5月16日,枞阳县财政局、枞阳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及资金安排意见的批复》(枞财国资[2019]307号文件),该文件对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身份置换等改制所需经费审核情况、所需经费安排意见进行了批复,确定企业改制所需资金8128057.70元,根据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改制资金由县投发集团垫付,款拨至企业改制专户。垫付的改制资金从资产处置收入中安排,不足部分由财政统筹安排。县发改委拟定资产处置方案,负责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企业资产有关处置工作,要求处置方案切实可行使资产能够尽快变现等。2019年11月19日,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制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制发第5次会议纪要,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留守人员、改制资产租赁收入处理、临时工参加养老保险等形成意见
另查明,诉前,许向阳向枞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许向阳与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裁决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为许向阳办理199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份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及滞纳金。枞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于2020年7月6日作出“枞劳人仲不字[2020]第01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年7月22日,许向阳向本院提出涉案诉讼,本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对双方达成的协议即1.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与许向阳自199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许向阳自愿放弃要求应由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养老保险等费用,各项养老保险费用由其个人承担;3.许向阳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予以确认,并作出(2020)皖0722民初2589号民事调解书。
上述事实,有许向阳在原审期间提交的许向阳身份证、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县发改委请求核证刘文等6名与原县医药公司劳动关系回复的函》、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枞劳人仲不字[2020]第01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职工安置费用签领表(非正式工)》、《中共枞阳县委枞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枞发[2008]7号文件)、枞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制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5次),以及本院业已经生效的(2019)皖0722民初2804号民事裁定书等证实
判决结果
一、撤销本院(2020)皖0722民初2589号民事调解书;
二、驳回原审原告许向阳的起诉;
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退还许向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邓翔
审判员吴莉华
人民陪审员何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旺花
判决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