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六代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桂03民终2038号
判决日期:2020-11-23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吴六代因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2民初5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吴六代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02民初525号民事裁定,指令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以“争议系因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下原桂林天和制药厂改制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不受理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1.上诉人起诉主张的是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而非因改制引起的纠纷,系改制完成后桂林华润天和药业有限公司的一种侵权行为,属于平等主体民事范围,依法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属改制纠纷系认定事实错误。2.上诉人向政府相关部门信访维权时,政府部门也要求上诉人向法院起诉解决,如果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的话,政府部门也不会要求上诉人向法院起诉。3.如果不允许上诉人进行诉讼程序维权,政府部门也不解决上诉人的权益事宜,则必然造成上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的情形与一审裁定适用的法律完全不相吻合,也与一审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完全不符。因此,一审裁定适用上述法律是错误的。2.如果要适用上述法律,上诉人认为,本案符合该法律的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的情形,依法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作出公正的裁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蒋子秀
审判员秦桂珍
审判员王凯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灿
书记员廖鑫悦
判决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