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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向民
联系方式:0731-22333881
注册时间:2011-05-26
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255号隆信国际1号栋917-3室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水路普通货物运输;公共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经营;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铁路机车车辆维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粮油仓储服务;粮食收购;技术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铁路机车车辆配件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钢压延加工;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子元器件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包装服务;木材加工;木材销售;日用木制品制造;日用木制品销售;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专业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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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南九天和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0202执异56号         判决日期:2020-11-23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九天和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和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四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九天和盛公司在(2019)湘0202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九天和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湘0202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判决由九天和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货款1558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损失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共计2591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9829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九天和盛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贵院已裁定中止本次执行。 经查,九天和盛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认缴),发起人王振洲(认缴350万元)、郭振(认缴150万元)。2015年10月29日,九天和盛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王振洲认缴175万元、郭振认缴150万元、陈敢进认缴95万元,何健认缴8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25年12月31日前。公司成立至今,各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上,贵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九天和盛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请求追加股东即四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 本院查明,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与九天和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湘0202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湖南九天和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58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损失自2018年9月1日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1822元,减半收取2091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911元,由原告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082元,被告湖南九天和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829元”。 根据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2020)湘0202执467号执行案件执行。因被执行人九天和盛公司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2020年7月20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异议人以被申请人郭振、何健、王振洲、陈敢进作为被执行人九天和盛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申请四股东为被执行人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舒睿 审判员金自仿 审判员游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胜男
判决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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