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南九天和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湘0202执异56号
判决日期:2020-11-23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九天和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和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追加四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九天和盛公司在(2019)湘0202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向申请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九天和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湘0202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判决由九天和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货款1558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损失自2018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诉讼费、保全费共计2591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9829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九天和盛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贵院已裁定中止本次执行。
经查,九天和盛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5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认缴),发起人王振洲(认缴350万元)、郭振(认缴150万元)。2015年10月29日,九天和盛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王振洲认缴175万元、郭振认缴150万元、陈敢进认缴95万元,何健认缴8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25年12月31日前。公司成立至今,各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上,贵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九天和盛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严重损害了申请人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据此,申请人请求追加股东即四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
本院查明,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与九天和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湘0202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湖南九天和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588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损失自2018年9月1日始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1822元,减半收取2091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911元,由原告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082元,被告湖南九天和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829元”。
根据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2020)湘0202执467号执行案件执行。因被执行人九天和盛公司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2020年7月20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异议人以被申请人郭振、何健、王振洲、陈敢进作为被执行人九天和盛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申请四股东为被执行人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株洲中车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舒睿
审判员金自仿
审判员游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胜男
判决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