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松、河南泽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324财保6号
判决日期:2020-11-23
法院: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振松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泽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栾川支行账户25×××46中1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李振松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河南泽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栾川支行账户25×××46中1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220元,暂由申请人预交,由败诉方承担。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赵保卫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杨冰凌
判决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