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李教育> 李教育裁判文书详情
李教育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0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19-06-14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河南恒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1303执296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1-23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恒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淅川县富星光电有限公司、淅川县锦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教育、刘慧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豫1303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河南恒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贷款利息78086.31元,罚息646102.33元,并支付相应的复利(复利以78086.31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款结清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算)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河南恒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淅川县富星光电有限公司、淅川县锦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车辆、保险、网络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刘慧颖名下有车牌号为豫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K33小型轿车一辆,登记日期为2014年12月9日,本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李教育名下中国银行郑州大学园区支行(258528954198CNY0)账户存款1011.41元,本院已提起冻结,实际冻结1011.41元,已用于缴纳执行费用。 4、查明被执行人李教育名下无证券、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刘慧颖名下无无证券、保险、网络银行存款等财产登记信息。 三、经向南阳市不动产管理部门及南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查明被执行人李教育名下有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张衡路与工农路交叉口7号楼2单元22层2201室(合同号13785167号)房产一处,本院已轮候查封,首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2245号案;其他被河南恒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淅川县富星光电有限公司、淅川县锦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刘慧颖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存款信息。 四、本院已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恒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淅川县富星光电有限公司、淅川县锦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教育、刘慧颖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经关联全省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河南恒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36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17件,终结执行结案18件;被执行人淅川县富星光电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13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10件;被执行人淅川县锦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1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5件;被执行人李教育作为被执行人案件28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13件;被执行人刘慧颖作为被执行人案件18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9件。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债权数额为贷款利息78086.31元,罚息646102.33元【利息计算以本院(2019)豫1303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等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恒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淅川县富星光电有限公司、淅川县锦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教育、刘慧颖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曹伟 审判员马俊顶 审判员范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菲
判决日期
2020-11-2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