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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联系方式:13882802524
注册时间:2013-04-01
公司地址:达州市红星国际广场A、B区1-2幢13层6号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公路管理与养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土地整治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城市绿化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花卉种植;礼品花卉销售;园艺产品种植;农业园艺服务;环保咨询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门窗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金属制品销售;对外承包工程;树木种植经营;房屋拆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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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中文劳动争议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川1724民初2805号         判决日期:2020-11-23         法院: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恒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昊建筑公司)与被告陈中文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昊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远飞,被告陈中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恒昊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赔偿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230×9=38070元,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4230×16=67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12天×60元/天=72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1548元,各项共计1182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8日,被告在原告承建的川渝合作达州、大竹示范区A区9号楼拆模板时受伤,达州市人社局于2019年5月9日做出工伤认定,认定被告为工伤;达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书,被告的伤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向大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竹劳人仲案[2020]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61元、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70512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154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9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126921元。原告认为,被告参加了工伤保险,其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社保基金承担,原告不应承担,被告的所有医疗费用全部由原告垫付,因此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应当由原告领取,被告的申请请求过高,应当按照缴费工资计算。 被告陈中文辩称,大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竹劳人仲案[2020]29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正确,计算方式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其作出的裁决是公平、公正、合法的裁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陈中文于2018年9月上旬起在被告恒昊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工作。2018年9月8日,被告陈中文在原告恒昊建筑公司承建的川渝合作达州·大竹示范区A区9号楼拆模板时被上层掉下的钢管砸伤。被告受伤后被送往大竹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2天出院,出院诊断为:T12-L3右侧横突骨折。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腰围固定10周;加强腰背肌锻炼;不适随诊。2019年1月28日,原告恒昊建筑公司向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2019年5月9日,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达市人社工决[2019]竹-009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中文同志为工伤。2020年1月14日,被告的伤经达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达市劳鉴[2020]0532号工伤人员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陈中文的伤鉴定为玖级伤残。2019年5月,被告陈中文向大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解除陈中文与恒昊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恒昊建筑公司支付陈中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1000元(9000元/月×9个月),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70512元(4407元/月×16个月),停工留薪期待遇12045.80,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护理费1200元,鉴定费458元,交通费200元。2020年6月22日,大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竹劳人仲裁案[2020]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陈中文与恒昊建筑公司劳动关系解除;2.恒昊建筑公司在裁决书生效的10内支付陈中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3461元、一次性就业和医疗补助金70512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154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96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4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合计126921元。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原告恒昊建筑公司对此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恒昊建筑未提供证据证明为被告陈中文参加了工伤保险。2017年达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230元/月。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大竹县中医院病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四川恒昊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中文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原告四川恒昊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陈中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07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680元、停工留薪期间待遇115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护理费96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共计1187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四川恒昊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田文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颜芳
判决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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