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银兔与黑龙江东部节水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晋0107民初5552号
判决日期:2020-11-23
法院: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兔与被告黑龙江东部节水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银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198元减半收取41099元,由原告王银兔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梁宏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代书记员程晓君
判决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