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德福与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福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津0103民初14247号
判决日期:2020-11-23
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德福与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福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姜德福诉称,姜德福于2019年6月20日参加大连福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组织的“大连旅顺金石滩精彩6日游”旅游活动。2019年6月25日,姜德福随旅游团返程到达大连机场后,卫生间地面湿滑,导致姜德福摔倒受伤。事发后,大连机场的工作人员将姜德福送往大连市中心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股骨骨折,至今未愈。姜德福参加旅游活动中在机场候机时摔倒受伤,大连福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旅游组织者、机场管理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连福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已注销。遂诉至贵院,要求依法判令:1.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福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姜德福医疗费54566.46元、护理住宿费35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4100元;2.保留追偿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的权利;3.本案诉讼费用由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福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承担。
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福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刘琳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房景岚
判决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