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琼72民特19号广西锦翔海运有限公司、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广州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琼72民特19号
判决日期:2020-11-23
法院:海口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锦翔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翔海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本院受理后,向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广州恒禾航运有限公司和中船重工物资贸易集团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广州公司”)发出通知,并于2020年7月17日、18日、19连续三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利害关系人中船广州公司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锦翔海运公司申请称:2020年5月8日,由申请人所属的“盛隆168”轮(沿海钢质干货船,总吨位498吨,船籍港为防城港)装载945.2吨钢材从广州南沙粮食码头港开往海南马村港,在途经广东江门大襟岛以南海域沉没,沉没位置(概位):21°42′45″N/113°04′31″E。事故造成货物随船全部坠海,给利害关系人中船广州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申请人作为“盛隆168”轮的船舶所有人,可能需要承担与事故有关的损失、损害和费用的赔偿责任,故请求为本次海事事故设立限额为83500特别提款权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为此提供了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盛隆168”轮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江门台山海事处出具的粤江海事强字[2020]001号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水路货物运单、广州港物流货物交接清单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如下事实:申请人是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适格主体;“盛隆168”轮为沿海钢质一般干货船,总吨位498吨,涉案事故发生时处于适航状态;“盛隆168”轮涉案事故经过;涉案事故航次船载货物的货主托运人、收货人及货物损失情况等事实。
异议人中船广州公司异议称:1、江门海事局台山海事处于2020年6月19日出具了《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要求锦翔海运公司于2020年7月19日前将沉船及货物打捞清除完毕。但锦翔海运公司在中船广州公司多次催告后以其无力支付沉没货物的清理费用为由,怠于行使打捞沉船及货物的义务。异议人认为,沉船及沉没货物清理费属于非限制性债权,申请人锦翔海运公司无权就此项费用申请海事限制赔偿责任。2、正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出具了《“盛隆168”沉船探摸报告》,报告显示沉船船体呈V字形从2#舱前舱壁位置断裂,断裂位置附近船体碰撞严重变形,且船体发现多处裂口。现因沉船尚未打捞清理完毕,相关部门尚未对沉船事故的具体原因作出认定,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故异议人认为应待相关部门出具正式的事故认定责任书后,再对锦翔海运公司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确认如下事实:1、申请人锦翔海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2、“盛隆168”轮船籍港为防城港,总吨498吨,钢质一般干货船,准予航行沿海航区,船舶所有人为锦翔海运公司,非共有船舶。3、“盛隆168”轮装载托运人为广州恒和航运有限公司、收货人为异议人中船广州公司的钢板货物945.2吨从广州南沙粮食码头港开往海南马村港,于2020年5月8日在途经广东江门大襟岛以南海域沉没,沉没位置(概位):21°42′45″N/113°04′31″E,事故造成异议人所属货物全部随船坠海
判决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广西锦翔海运有限公司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二、申请人广西锦翔海运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本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逾期未设立基金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三、申请人广西锦翔海运有限公司应当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为83500计算单位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事故发生之日即2020年5月8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以担保方式设立基金的,担保数额为上述基金数额及其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事故发生之日即2020年5月8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吴清武
审判员张医芳
审判员焦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蒋珊珊
书记员毛佳歆
判决日期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