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沅山建设有限公司、铁岭市龙山宾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辽1202执1774号
判决日期:2020-11-21
法院: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辽宁沅山建设有限公司与铁岭市龙山宾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辽1202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如实申报财产。
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帐户,但帐户内余额远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其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证券、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自然资源部登记不动产可供执行。另外,经现场调查,向被执行人所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线索。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杨威
审判员刘军
审判员闫利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莉
判决日期
20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