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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8951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强
联系方式:021-67076888
注册时间:2011-03-21
公司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2258号
简介:
一般项目:许可项目:医疗器械的生产(详见许可证),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6815注射穿刺器械(限一次性重点监管产品);6830医用X射线设备;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医疗设备租赁;专业设计服务,电子元器件批发,金属材料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旧车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动车改装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租赁,医疗器械维修,从事医疗设备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及配件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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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附属仁和医院、广东粤合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01民终18295号         判决日期:2020-11-20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三峡大学附属仁和医院(以下简称仁和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粤合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合公司)、上海瑞戈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戈公司)、上海联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影公司)、南昌市瑞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贤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91民初9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裁定认为:根据仁和医院提出的多个诉讼请求,本案包含基于三个法律关系产生的多个纠纷。一是基于仁和医院与粤合公司、瑞贤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补充协议》形成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基于这一法律关系,仁和医院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并要求粤合公司返还租金1550478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瑞贤公司对上述租金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二是基于仁和医院与瑞戈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形成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基于这一法律关系,仁和医院请求解除《委托管理协议》、瑞戈公司对粤合公司返还租金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基于仁和医院与联影公司签订的《PET-CT/MR设备临床科研合作协议》《PET-CT/MR设备临床科研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形成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基于这一法律关系,仁和医院请求解除《PET-CT/MR设备临床科研合作协议》《PET-CT/MR设备临床科研合作协议(补充协议)》。 上述三个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各不相同,合同相对方各有差别。虽然仁和医院与瑞戈公司就《委托管理协议》形成的合同关系中包含有瑞戈公司就仁和医院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内容,但仁和医院的各个诉讼请求均与该内容无关。故三个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所涉纠纷不具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 此外,根据《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该两合同项下纠纷均应由甲方即粤合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委托管理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该合同项下纠纷应由甲方即仁和医院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PET-CT/MR设备临床科研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该合同项下纠纷应由乙方即仁和医院住所地法院管辖。仁和医院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三个法律关系所涉纠纷中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以外的纠纷无管辖权,如在本案中对三个法律关系所涉纠纷合并审理,有损瑞戈公司、联影公司的管辖利益。因此,三个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所涉纠纷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在原审法院向仁和医院释明不宜就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合并起诉后,其仍然坚持一并起诉,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三峡大学附属仁和医院的起诉。 裁定后,上诉人仁和医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应按主合同管辖约定对全案审理。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五方之间多份合同形成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应以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为准。解除主合同必然引起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后果,应结合各公司背景全面审理设备购买的真实性,才能查明事实,防范诈骗。故本案应属于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形,如拆分为多个案件由不同法院审理,难以查清事实。二、原审程序违法,原审法院不经开庭就作出裁定不当。即使按原审裁定逻辑,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作为主合同,约定由粤合公司所在地即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亦应对该部分进行审理,而不应全案驳回。此外,被上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应视为接受原审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被上诉人粤合公司、瑞戈公司、联影公司、瑞贤公司没有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黄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胡星
判决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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