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粤泰冷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钟志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0605执23181号之三
判决日期:2020-11-20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粤泰冷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钟志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106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钟志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粤泰冷库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82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货款本金15825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2020年10月23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钟志洪的财产信息,根据反馈结果,于2020年9月1日冻结被执行人钟志洪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5c20c6b4d0c757e8@wx.tenpay.com(冻结期限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于2020年9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钟志洪在中国建设银行6236683320013651625_156_1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2日),因上述账户只有少量可用余额,故未作扣划。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冻结期限为壹年,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冻;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解冻的风险。
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委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登记信息,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
综上,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长黄东旭
执行员邓胜才
执行员李锐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蔡雯晴
判决日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