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恒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82执3323号
判决日期:2020-11-20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与无锡市恒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晟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59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无锡市恒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租金93750元。二、无锡市恒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无锡市中建钢构有限公司占用损失520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9元,由恒晟公司负担,恒晟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因恒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
3、本院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4、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2020年9月1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工作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邢旭东
审判员徐静
审判员魏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超
判决日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