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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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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与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103民初5783号         判决日期:2020-11-20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慧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方群英独任审理,于2020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李慧、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梅林、黄晶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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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慧请求本院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年终奖4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在被告处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身份性质为政府雇员,其工资与在职在编人员同工同酬。2019年9月30日,原告离职,2019年原告在被告处工作9个月。2019年年底被告向在编人员发放年终奖共计64000元,应支付原告2019年9个月年终奖48000元。但被告以“离职员工不发放年终奖”为由,拒绝给原告发放年终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辩称:一、原告与被告在《劳动合同书》中并未约定年终奖,被告无给付年终奖义务。二、原告于2019年9月因自身原因离职,未参加年度绩效考核,不在被告2019年度应发放年终奖的人员范围之内。三、年终考核是用工单位的权利,不能随意剥夺。故被告无需支付原告2019年年终奖。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工作内容为党政办岗位从事文秘工作。并约定原告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天心区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以后如国家、省、市进行工资福利政策改革或调整,或出台专门的政府雇员相关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2019年9月30日,原告因考取正式编制而离职。 另查明,2018年12月25日,长沙市天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度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以及附件五《天心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该绩效考核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年度考核;1、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2、年度考核时已经离职、辞职、辞退、不在岗的。”第十九条规定:“未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工作人员,不发放年终绩效奖。” 还查明,原告向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年终奖共计48000元。该委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天劳人仲案字(2020)第039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本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慧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方群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胡锦睿 书记员杨柳
判决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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