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兴广告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民终5141号
判决日期:2020-11-20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四川省中兴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川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1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省中兴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四川省中兴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860元,减半收取66430元,由上诉人四川省中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引千
审判员张卫敏
审判员何广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成香
判决日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