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冯兴兰、杨霖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陕0113执6746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11-20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兴兰、杨霖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18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兴兰、杨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3民初180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并委托查封了冯兴兰所有的车牌号为宁EXXXXX汽车一辆,至今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又通过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
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1119486.29元及利息,未受偿1119486.29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董超
审判员文丛达
审判员闫伟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姣姣
判决日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