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丞青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11执保1454号
判决日期:2020-11-20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丞青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6373号。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丞青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丞青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陆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歆媛
判决日期
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