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惠民
联系方式:023-47608290
注册时间:2016-11-15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云港大道10号
简介: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生产、研发、销售:节能建筑材料、新型建筑材料、防水材料、装饰材料(均不含危险化学品);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资质证书执业);品牌策划、品牌管理咨询;建筑设备租赁;普通货运(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李小平与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6民初4598号         判决日期:2020-11-20         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小平诉被告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源,被告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13日解除;2.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9月25日至2019年12月13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048元;3.被告按8864元/月补发原告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12月13日期间工资1738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到被告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于2017年4月1日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但事实上,原告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2000元、安全奖700元、工龄工资600元以及提成工资,分为现金发放和银行转账,平均工资为8864元/月。2019年9月11日,被告主管口头要求原告主动离职,原告要求支付赔偿金未果,此后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安排工作,工资也由每月8864元降至2000元左右。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发放的工资数额仅为1650.39元、2850.39元和424.58元,未足额支付原告工资待遇。被告使用上述违法行为迫使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离开被告处,属于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到被告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工作期间,因原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有违诚实信用、侵占公司财产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被告从2019年9月11日起依法对原告进行停职调查并进行职业道德培训,期间仍按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足额支付了原告工资,不存在欠付情形。2019年12月13日起,原告从无正当理由开始旷工,经被告多次书面通知后仍拒绝返岗,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被告也从未单方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现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到期终止,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均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成立于2016年11月15日。2017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4月1日,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2019年9月11日起,被告以原告存在虚报水费问题为由对其进行停职调查,期间未再安排原告出车。2019年12月14日起,原告未再到被告处上班。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被告连续向原告发送11份《限期返岗通知书》,并通过短信通知原告返岗。原告收到通知后仍未返回被告处上班。2019年12月16日,原告向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13日解除,并由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048元、补发2019年10月至12月拖欠工资及出具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委于2020年2月8日作出渝津劳人仲案字〔2020〕第1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根据原告签字确认的工资条载明:原告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应发工资均为3180元/月(基本工资2480元/月及岗位工资700元/月),2019年7、8月份应发工资为3330元/月(基本工资2480元/月、岗位工资700元/月及高温补贴150元/月),2019年9月应发工资为2600元(基本工资2000元/月及岗位工资600元/月)。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工资数额未经原告签字确认,但被告分别按应发工资2600元、2600元及774.19元在扣除社会保险费349.61元/月后分别支付原告工资1650.39元、2850.39元(含9月份岗位工资600元)及424.58元。 庭审过程中,原告举示了出车记录、银行流水、对账单及送货单,拟证明:原告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2000元、安全奖700元、工龄工资600元再加提成工资,平均工资为8864元/月。被告对该组证据质证意见为:出车记录系原告单方制作,真实性不予认可;对银行流水真实性无异议,但仅能证明原告月工资为2000元左右;对对账单真实性不认可,未经被告确认;送货单即使真实也与本案无关,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举示了与被告人事主管徐敏的对话录音,拟证明:原、被告签订了“阴阳合同”,被告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原告“要告就告,要走就走”,原告被迫离开,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对该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对话录音本身真实性无异议,但录音内容模糊不清,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被告举示了水费调查记录表3张,拟证明:因原告存在虚报水费的事实,被告于2019年9月11日起对原告进行停职调查。原告对该组证据质证意见为:不能体现原告存在虚报水费的事实,原告均是按财务流程进行报账,被告对原告进行调查是为了逼迫原告自动离职。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及送达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限期返岗通知书、邮政快递单及查询回执、短信截屏、工资表及工资条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补发原告李小平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13日期间工资1847.88元。 二、驳回原告李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李小平已预交,由被告重庆老顽固实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直付原告李小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希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寒
判决日期
2020-11-2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