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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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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1民终10375号         判决日期:2020-11-20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李慧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天心区教育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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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李慧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3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天心区教育局向李慧支付年终奖48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天心区教育局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依据《天心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认定李慧属于不发放年终绩效奖的情形。该依据的规章制度因不能证明其程序的合法性,且制定内容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当然不对李慧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供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实际中,李慧是在案件处理中才知晓有《天心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这一文件的存在。可以看出,这一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作为拒不支付李慧年终奖的依据。且该文件制定后未对李慧进行公示,直接导致上李慧因不知情而造成重大损失,天心区教育局应承担未尽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认定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非法定福利。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此案中,其一,李慧2019年在职的9个月每个季度都参加并通过用人单位的季度考核;其二,李慧无违纪违约行为,且通过上一周期年度考核,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失职行为;其三,年终奖在李慧工资福利收入构成中占比超过60%;其四,用人单位其他同类人员均发放了年终奖,且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第七条“乙方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天心区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原告所应聘时的公开招聘公告第四点:“聘用的政府雇员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薪酬待遇比照区内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一般工作人员的标准发放”。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将用工自主权作为年终奖发放唯一考量依据,将发放时在职作为年终奖发放唯一条件,是只基于用工自主权排除员工权利,且该排除因素的设定不具有合理性,应属无效。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了依法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李慧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李慧的上诉请求。 天心区教育局辩称,一、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年终奖,且李慧不在天心区教育局2019年度应发放年终奖的人员范围之内,天心区教育局无给付年终奖之义务。二、《天心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制定程序合法,且李慧知晓该文件中关于年终奖的相关规定。三、年终考核是用工单位的权利,不能随意剥夺。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 李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天心区教育局向李慧支付年终奖48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天心区教育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3日,李慧与天心区教育局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工作内容为党政办岗位从事文秘工作。并约定李慧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天心区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以后如国家、省、市进行工资福利政策改革或调整,或出台专门的政府雇员相关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2019年9月30日,李慧因考取正式编制而离职。 另查明,2018年12月25日,长沙市天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度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以及附件五《天心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该绩效考核办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年度考核;1、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2、年度考核时已经离职、辞职、辞退、不在岗的。”第十九条规定:“未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工作人员,不发放年终绩效奖。” 还查明,李慧向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天心区教育局向李慧支付2019年年终奖共计48000元。该委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天劳人仲案字(2020)第039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李慧的仲裁请求。李慧对该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天心区教育局是否应支付年终奖的问题。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非法定的福利,劳动合同对年终奖的发放未作约定,仅约定如国家、省、市进行工资福利政策改革或调整,或出台专门的政府雇员相关政策,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案中,李慧2019年9月30日因个人原因离职,未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属于《天心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合同制人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中关于不发放年终绩效奖的情形。故对于李慧主张天心区教育局支付2019年年终奖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慧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李慧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慧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张玉霞 审判员王红兰 审判员刘文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熊文涛
判决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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