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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五井建筑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7万元
法定代表人:程振德
联系方式:0536-3610157
注册时间:1989-10-30
公司地址:临朐县五井镇
简介:
可承担16层以下,24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50米以下的构筑物的建筑施工;铝塑门窗加工销售;城镇绿化、苗木培育。(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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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五井建筑公司、许同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民申6596号         判决日期:2020-11-20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临朐县五井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五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同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民终3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五井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提交2009年5月19日转帐凭证作为新证据,该凭证与2009年5月17日盘点交接负债表相互印证,能证明朱振友于2007年9月30日以50万元转让的临朐县农村信用社债权,五井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以74万元购回,案涉转让款及转让事实与许同根无任何关系,五井公司不存在拖欠许同根转让款的事实。许同根诉讼主体不适格。(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对五井公司的出资情况未予审查,五井公司原审中多次向法庭提请要求许同根提供朱振友转让临朐县五井农村信用社债权时出资20万元的资金来源和出资证明,许同根在无证据证明其出资的情况下,一、二审属认定事实不清。2.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许同根及案外人均未向五井公司主张过案涉款项。在朱振友(系许同根妻弟)与本案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原审仅凭朱振友的证言和录音资料确定时效问题不妥。3.案外人赵洪国在2007年9月29日至起诉前也从未向五井公司主张过权利,便将其所谓的无效债权转让给许同根,原审未审查赵洪国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性。4.2007年9月30日由朱振友出具并加盖五井公司公章的还款协议存在明显瑕疵,显然是为达到侵占五井公司财产而伪造的,庭审期间,一、二审法院均未对该证据的形成予以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临朐县五井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员范翠真 审判员李金明 审判员杜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宗芳如 书记员王福梅
判决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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