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军、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1103执2558号
判决日期:2020-11-19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明军与被执行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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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扬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800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德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程余梦丹
判决日期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