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新2324民初615号
判决日期:2020-11-19
法院: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业公司)与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舜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超,被告嘉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舜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邮寄送达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货两台电厂生水加热器,合同总价款为175000元。现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合同项下货物,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70000元货款,剩余105000元未付。
被告嘉润公司辩称,对签订合同的事实认可,但认为原告自合同履行之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并未向被告主张过剩余货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还提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向被告交付了合同项下的货物,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12月,原告舜业公司与被告嘉润公司签订《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一期2×350MW电厂项目生水加热器采购合同书》,约定原告舜业公司向被告嘉润公司提供电厂自来水加热器2台,合同价款为17.5万元。原告舜业公司向被告嘉润公司交付货物后,被告嘉润公司于2013年4月24日向原告舜业公司支付货款70000元,余款105000元未支付。
另查明,原告舜业公司原名称为“山东国舜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变更名称为“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认定以上事实有《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一期2×350MW电厂项目生水加热器采购合同书》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山东舜业压力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亚青
判决日期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