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盈超国际人才有限公司与刘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0112民初5543号
判决日期:2020-11-19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盈超国际人才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盈超国际人才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元长及被告刘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5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原告无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413.79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2018年3月8日入职原告处工作,任职副经理,试用期三个月。被告入职后,原告曾于2018年4月6日通知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因被告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副经理职务,自2018年5月7日调整到京东现场重新学习,考核确定岗位,但经过调岗后仍不胜任岗位,故原告在2018年5月30日与被告进行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工资结算到2018年5月31日。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原告公司的员工,具备专业的劳动知识和能力,在原告通知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后,被告仍然没有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由于被告在试用期内无法胜任工作岗位,不符合录用条件,原告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原告对广州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不服,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刘剑庭审中答辩称,原告的起诉是没有依据的,所提供的文件均是虚假文件。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8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任副经理,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8年5月31日,原告以被告试用期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向被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1.原告是否有通知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称曾于2018年4月6日通过电话及在单位公告栏张贴公告的形式通知被告4月7日到人事行政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提供的证据有《通知》、张贴通知的照片及其他三名员工的《劳动合同》证明其履行了通知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被告否认见过该通知,也没有收到原告通知其签订合同;2.试用期问题。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被告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原告提供的证据《盈超职工基本资料表》下方记载了被告试用期为三个月,证明其主张。被告认为双方没有约定,只是原告口头说过有两个月试用期,但表现好可以提前转正,对《盈超职工基本资料表》质证认为其签名以上部分均是其本人填写,签名以下部分当时均为空白;3.被告是否胜任工作岗位。原告认为被告不胜任工作岗位。原告提交了2018年5月7日出具的《关于刘剑的岗位调整通知》证明其主张。被告质证认为未见过该通知,其在工作期间负责多处项目运营,工作称职。
被告于2018年5月31日向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5月工资6000元;2.被申请人支付无正当理由辞退赔偿金6000元;3.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2000元;4.确认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5月31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阶段,被告撤回第一项仲裁申请。
2018年8月6日,广州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开劳人仲案[2018]6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413.79元;3.被申请人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000元。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广东盈超国际人才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剑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广东盈超国际人才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刘剑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413.79元;
三、原告广东盈超国际人才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刘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盈超国际人才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盈超国际人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强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杨泳珊(代)
判决日期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