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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19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明斌
联系方式:0452-2656067
注册时间:1996-04-30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四道街45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工程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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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惠农区冀森建材经销部与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宁0205民初1942号         判决日期:2020-11-19         法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冀森建材经销部与被告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国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嘴山市惠农区冀森建材经销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石嘴山市惠农区冀森建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422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2126.60元(供货款40422元×30%),以上两项合计52548.6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5月6日,被告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夏石嘴山市××县红崖子承建建筑工程,因施工中需要建筑器材,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由被告公司大唐平罗项目部盖章确认。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建筑器材,分次送货的款额在每个月10号一次性付清,如被告逾期付款向原告货款总额的30%违约金。发生纠纷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向供货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随后原告在2020年5月10日向被告提供28447元货物;2020年5月11日向被告提供11975元货物。截止起诉前,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4042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石嘴山市惠农区冀森建材经销部为证实其上述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证: 证据一、《产品购销合同》1份,证实原被告于2020年5月6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由原告给被告供应货物,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分次送货的款额在每月10日一次性付清,如逾期不付,需货方应付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30%赔给供货方,同时约定争议的管辖地为供货方所在地的法院。合同上加盖的是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唐平罗项目部的章,并由项目部经理王仲军作为代表人签字,并注明了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号的事实。 证据二、销货清单2份,证实原告与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5月10日、5月11日分两次向被告供货,共计40422元,其中5月10日供货28447元并由被告公司的收货员邵春海签字确认,5月11日供货11975元并由被告公司的收货员邵春海和项目部经理王仲军签字确认的事实。 证据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实被告主体适格。 原告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6日,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宁夏石嘴山市××县红崖子承建建筑工程,因施工中需要建筑器材,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惠农区冀森建材经销部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由被告公司大唐平罗项目部盖章确认并由被告工地负责人员王仲军在需方代表处签字。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建筑器材,分次送货的款额在每个月10号一次性付清,如被告逾期付款向原告货款总额的30%违约金。原告在2020年5月10日向被告提供28447元货物,由被告工地工作人员邵春海在销货清单上签字;2020年5月11日向被告提供11975元货物,由邵春海和王仲军在销货清单上签字,两项合计40422元。后经原告方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付
判决结果
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马国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强云
判决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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