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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新军
联系方式:027-65262145
注册时间:1990-06-29
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测绘服务;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水文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翻译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采购代理服务;软件销售;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土壤及场地修复装备销售;环保咨询服务;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减振降噪设备制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管理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环境应急技术装备制造;环境应急技术装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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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安能(安陆)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鄂09执38号         判决日期:2020-11-19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能(安陆)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武仲裁字第000002193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安能(安陆)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能(安陆)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向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以(2020)鄂098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并审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安能(安陆)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向安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安能(安陆)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为均已办理抵押并被其他法院查封。 4、被执行人安能(安陆)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被安陆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本金人民币256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相关费用,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判决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0)鄂09执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吕波 审判员柳萍 审判员朱艳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祝敏
判决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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