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安能(安陆)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鄂09执38号
判决日期:2020-11-19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能(安陆)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武仲裁字第000002193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安能(安陆)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能(安陆)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向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以(2020)鄂098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并审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向被执行人安能(安陆)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向安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安能(安陆)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为均已办理抵押并被其他法院查封。
4、被执行人安能(安陆)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被安陆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额为本金人民币256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相关费用,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判决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0)鄂09执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吕波
审判员柳萍
审判员朱艳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祝敏
判决日期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