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乐县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民乐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大斗拔谷生态休闲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甘0722财保67号
判决日期:2020-11-19
法院:民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民乐县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民乐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大斗拔谷生态休闲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民乐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大斗拔谷生态休闲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内的资金合计285000元予以保全,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民乐县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乐县大斗拔谷生态休闲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内的资金合计28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945元,由申请人民乐县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尚慧英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晶
判决日期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