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1602民初367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0-11-19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皖1602民初3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期限为一年;查封申请人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谯城区魏武大道新华书店A号楼101户(权证字号:房地权亳字第××号)房屋一处,期限为一年。现因当事人双方案外达成协议,申请人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解除对申请人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谯城区魏武大道新华书店A号楼101户(权证字号:房地权亳字第××号)房屋一处的查封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谯城区魏武大道新华书店A号楼101户(权证字号:房地权亳字第××号)房屋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雨
判决日期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