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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彦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海彦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20-08-19
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玉亭乡西桥村益辰街15号
简介:
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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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彦与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91民初17587号         判决日期:2020-11-18         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海彦与被告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小明、被告委托代理人佘陈平、李保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升龙又一城车位专有使用权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升龙又一城地下停车位。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全额支付了停车位专有使用权费用,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车位,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交付车位;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该损失自2016年1月1日起,以车位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被告辩称:2019年1月,被告已经通知原告办理车位交接手续,但原告并未办理,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起诉之日前三年的违约金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所购车位已经满足交付条件,被告再次通知原告与2020年10月26日办理集中交付手续。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9日,原、被告签订《升龙又一城车位专有使用权协议书》,约定:1、原告以60000元的价格取得升龙又一城地下车位专有使用权,车位号为F2-349号(以下简称本案争议车位)。2、原告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款项,车位交付时间暂定为2016年12月31日,除交付使用时间需要变动被告另行通知原告外,届时原告须自行到被告及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交付手续,原告逾期未办理的,自暂定交付之日起视为被告已经履行交付义务。 2016年9月11日,原、被告办理了交房手续。2016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开具了收到车位款的增值税发票。2017年9月12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了临时车辆停放手续。直到本案庭审,被告才通知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办理车位交接手续。自2017年5月份起,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工作人员因逾期交付车位纠纷多次协商,现双方协商未果,遂引起本案纠纷
判决结果
一、被告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赵海彦损失6777元。 二、驳回原告赵海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王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玲
判决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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