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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谭雪彬
联系方式:023-67484159
注册时间:1998-10-08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宝环路873号
简介:
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餐饮服务;中型餐馆(中餐类制售:不含凉菜、冷热饮品制售、生食海产品及裱花蛋糕)(以上范围均需按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此经营范围公限具有资质的分支机构经营);农副产品收购、加工、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销售:服装、百货、五金、家用电器;酒店管理;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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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山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12民初22068号         判决日期:2020-11-18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昆明山云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原、杨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明山云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227元及违约金(以80227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5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产品经销协议书》,原告授权被告经销“嘉香坊”等品牌产品,2020年6月9日,经结算,截至2020年6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0227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起诉来院。 被告昆明山云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签订《产品经销协议书》,主要约定:1.甲方授权乙方在云南省昆明市区域内销售甲方产品;2.乙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款项,若乙方逾期支付款项的,乙方应以欠款总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担保措施费、公证费等;3.补充条款:付款方式滚单结账。4.本合同为正式合同,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2020年6月9日,经对账,截止2020年6月2日,被告欠原告的货款金额为80227元。对账单载明截至2018年5月31日之前,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金额为84838元。 另查明,原告委托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就本案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律师服务费3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示的《产品经销协议书》、对账单、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招商银行收款回单、增值税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据,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昆明山云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0227元及违约金(以80227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昆明山云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5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59元,由被告昆明山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赵嘉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柳
判决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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