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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河
联系方式:028-60158240
注册时间:2005-01-13
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浣花北路1号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D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一般经营项目(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监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和施工;工程测绘;工程总承包;投资与资产管理;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商品批发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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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源县鸿康彩色印花瓷砖厂与盐源县人民政府、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3422民初201号         判决日期:2020-11-18         法院: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盐源县鸿康彩色印花瓷砖厂(以下简称鸿康瓷砖厂)诉被告盐源县人民政府、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正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毛文斌、张继亮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鸿康瓷砖厂法定代表人罗经超、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李志勇,被告盐源县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晓亮、王勇,被告电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鸿康瓷砖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2、赔偿原告损失835.01万元;3、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原告自2007年5月29日获得白乌粘土矿采矿许可证,经延续,现持采矿证【C513423212076121280212】,有效期至2022年2月1日,开采标高2560-2500米。矿权内有I、II?III(III1、III2、III3)三个主要矿体,I、II矿体规模小,主要开采利用对象主要为III矿体。III1+III2为一般瓷砖用品,III3为优质瓷砖用料,期间矿山生产经营状况较好。2012年6月本案二被告签订了《四川盐源县锦屏一级水电站移民安置工程老沟水库工程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施工范围包括:“大坝枢纽工程、引水干渠工程、跨沟引水工程及相应的导截留工程。”本案案涉项目业主(发包人)起初为盐源县政府,后期是政府指定的政府平台公司—盐源县龙塘老沟水库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塘老沟水电公司),承包人(施工单位)为电建公司,其中该项目工程设计图也是电建公司完成的,电建公司在测量、制作工程施工设计图时已明确知晓该工程将大面积压覆原告《采矿许可证》界定的矿山范围用地情况下,根本未通知或知会原告协商相关事宜。相反,盐源县政府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按电建公司制作的工程设计图将案涉水沟水库主干渠建设项目承包给电建公司,电建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按自己制作的工程施工图承建了水沟水库主干渠建设工程,进而大面积侵占了原告的矿山用地,导致原告不能正常进行生产经营,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额损失。原告自2014年起至2018年多次向两被告及老沟水库主管单位盐源县水务局、盐源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相关报告以解决矿山受到的损失,但各方均以与自己无关或以原告无客观的损失依据为由拒绝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 原告于2018年12月15日委托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0四地质队(以下简称四0四地质队)对矿权内引水渠压覆矿产资源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水渠压覆III3矿体资源储量(332类)50.51千吨,III1+III2矿体资源量(333类)506.24千吨,共计556.73吨,价值估算为835.011万元。 原告认为,原告取得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二被告作为盐源县白乌镇老沟水沟水库主干渠设计及承建者及该水库实际管理经营者,对侵犯原告采矿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告盐源县政府辩称:一、答辩人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首先,盐源县政府委托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针对锦屏一级水电站库区移民配套工程进行勘测设计、项目管理、采购、施工及监测等,但因政府不能作为该项目发包单位,故盐源县政府指定由盐源县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接该工程相关事务,在询问是否有重要矿产资源压覆时均以盐源县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主体询查。在本案中,该工程的实际发包单位应为盐源县水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盐源县政府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是否遗漏当事人存在问题,且本案被告电建公司与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是否为同一个公司,也应由原告证明,否则存在起诉主体错误问题。 其次,从法律关系来看本案主体身份,该案涉及的龙塘老沟项目目前并未移交给盐源县政府或盐源县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目前起诉侵权纠纷是施工侵权行为还是项目压覆侵权理应做区分,盐源县政府不是施工单位也不是发包单位,作为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二、被答辩人无法证明侵权行为与被造成矿权损失有因果关系,并不能证明侵权行为造成多大损害结果。 首先被告答辩人无法提供证据证实该工程已经压覆矿体,被答辩人无法证实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施工的干渠道工程是否与其矿权范围重叠并造成无法开采的因果关系证明,被答辩人应证明其矿区与干渠道工程存在压覆或重叠,并且出具证据证实其被压覆矿产无法开采。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要有损害结果,目前干渠道工程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无法确定,其次干渠道工程压覆了多少面积造成了多少矿产不能开采也无法确定。 三、该案诉讼时效已过,法院理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自述2014年起多次要求解决矿山受到的损失,理应认定被答辩人在2014已知晓其权益收到侵害。并且在征地过程中已经对外公示了被答辩人矿权所涉村组内的实物赔偿,且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开工前已经对实物调查进行了公示,但公示期内被答辩人未主张权益。 从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的《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规划》8.4.12调查结果中表明该工程不涉及文物古迹和压覆矿藏,如果构成压覆侵权理应由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担相关责任。另《代建合同》中也明确了双方承担责任的划分,所以本案即便有损失赔偿也应按相关约定进行赔偿。 被告电建公司辩称:2012年5月,发包人盐源县政府与答辩人签订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后由发包人授权盐源县龙塘老沟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执行,根据合同协议书第1.3条及发包人要求第1条之约定,答辩人系老沟水库代建工程总承包人,并非施工单位。 根据《代建合同》发包人要求第2.2条和第3条之规定:“建设区域的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补偿工作;施工用地的提供;工程建设所需建设手续的办理”,均属发包人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应提供的条件,不是答辩人的合同义务,答辩人仅基于发包人完成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后提供的施工用地,完成总承包工作。 原告鸿康瓷砖厂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盐源县环境保护局文件《盐环建审【2015】72号》、盐源县应急管理局文件《盐应急【2019】2号》,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原告对案涉矿区的采矿期限是自2017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1日,生产规模为5万吨一年,矿区面积为0.1534平方公里,原告享有的矿权是合法有效的。 被告盐源县政府对原告鸿康瓷砖厂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有效性和合法性无异议,但对盐源县应急管理局文件《盐应急【2019】2号》有异议,2019年3月26日之前,原告不具备矿山生产能力,政府未允许原告生产,是停运状态。 被告电建公司认为原告鸿康瓷砖厂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的盐源县环境保护局文件《盐环建审【2015】72号》、盐源县应急管理局文件《盐应急【2019】2号》的时间不在我们承包期间,无关联性,对其余证据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合同协议书》,拟证明二被告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工程项目(引水干渠工程)压覆了原告所有的矿区,侵犯了原告合法所有的采矿权。 被告盐源县政府对原告鸿康瓷砖厂提交的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达不到证明目的,并不能证明代建工程和矿权有重叠,对证明主体适格也有异议,实际建设不是我单位,是水投公司。 被告电建公司对原告鸿康瓷砖厂提交的第二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与盐源县政府相同,我公司对接的是水投公司,对盐源县政府的主体也有异议,现在章程规范没要求电建公司要向国土局申请查看是否会存在矿权矿产压覆。 第三组证据:《引水渠压覆资源储量估算报告》、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订货合同》、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过磅合同》、《地形地质及矿权范围图》,拟证明二被告发包和承建的工程项目压覆原告矿石量中优质粘土矿为50.51千吨,一般粘土矿506.24千吨,共计556.73千吨,总价值为835.011万元,二被告组织设计建设的引水渠工程所压覆原告粘土矿具体范围及面积,原告未受压覆的矿区一直在正常生产经营。 被告盐源县政府对原告鸿康瓷砖厂提交的第三组证据的《引水渠压覆资源储量估算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对储量的确认必须有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必须第三方评估,该报告系四0四内部自己做出的报告。原告在县资源局备案只有37万吨,与原告起诉的方量有大量出入,原告把预测的量都算在报告中了。且矿价单价也是自己定的。对《承包协议》、《订货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订货合同》为签字盖章,不真实、不合法。对《承包协议》不清楚是否是本人签字,承包协议的定价不一定是真实的。《过磅合同》与本案无关。《地形地质及矿权范围图》属于报告附件,对三性都有异议,该图是四0四自己测量结果。 被告电建公司对原告鸿康瓷砖厂提交的第三组证据的质证意见与盐源县政府的一致,对《引水渠压覆资源储量估算报告》关联性不认可,未计算到量,计算的是整个的矿,对《地形地质及矿权范围图》不发表意见。 第四组证据:《情况说明》,拟证明原告一直在间断性的向相关部门主张因二被告组织设计建设的引水渠工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被告盐源县政府对原告鸿康瓷砖厂提交的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这是原告自述过程,是否真实无法认可,对合法性、关联性也有异议,缺乏相关附件,原告找的上述人员不具备处理涉案事件的能力。 被告电建公司对原告鸿康瓷砖厂提交的第四组证据的三性均不认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原告未向我公司申请过赔偿,对我公司的诉讼时效已经过了。 被告盐源县政府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关于盐源县老沟水库跨沟引水及近期干渠工程影响区范围未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拟证明盐源县政府作为本案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盐源县水务投资开发公司为承办单位,并证明老沟水库干渠工程并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原告鸿康瓷砖厂认为被告盐源县政府提交的第一组证据中查询的重要矿产资源,我公司粘土资源不属于重要矿产资源,水渠是压覆了非重要矿产资源,但被告未与原告处理好相关关系。 被告电建公司对被告盐源县政府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开工通知,拟证明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于2013年8月在涉案矿权范围内进行开工,并结合原告诉讼事实可知,原告已明确知道其矿权被侵害,至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鸿康瓷砖厂对被告盐源县政府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无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电建公司对被告盐源县政府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无异议。 第三组证据:情况说明及征地补偿花名册,拟证明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在开工前进行了征地补偿,并严格公示。公示期间原告并未主张权益,至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鸿康瓷砖厂认为被告盐源县政府提交的第三组证据中情况说明的证明内容有瑕疵,且内容是通过乡镇的黑板公示,不具备公式的要件。花名册是村民,与原告无关。 被告电建公司对被告盐源县政府提交的第三组证据三性无异议,矿山是属地,政府在黑板公示是具有合法性的。 第四组证据: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拟证明原告诉请不明确,起诉事实缺乏法律依据。该储量登记书证明332类为249.46333类为65.27,与原告起诉的556.73千吨相悖。 原告鸿康瓷砖厂对被告盐源县政府提交的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储量报告测出的吨数是不真实的,该报告是没有做出现场勘察之前做出的报告,只计算了部分,可重新鉴定储量吨数。 被告电建公司对被告盐源县政府提交的第四组证据三性无异议,储量登记书是原告作为申请人申请的,应当作为合法依据。干渠只有两米宽,即使压覆也不是全部压覆。 第五组证据:原告2005年申请延续矿权《申请书》及法律诉讼文书,拟证明原告矿权的由来,并证明原告在取得该矿权仅支付12.7万元。评估报告不准确不合法的前提下,矿权所有人主张权益时仅以取得矿权成本为限或以向相关单位缴纳矿产价为限。其要求赔偿金额无法律依据和证据依据。 原告鸿康瓷砖厂对被告盐源县政府提交的第五组证据质证意见为无关联性,恰恰可证明我公司矿权是合法有效的,一个物体的价值是来自于自身而不是来源,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电建公司对被告盐源县政府提交的第五组证据三性无异议。 第六组证据:建设征地及移民安置规划,拟证明第二被告在该规划中8.4.12调查结果中明确表示不涉及文物古迹和压覆矿藏,即便发生侵权纠纷承担赔偿主体不应该为盐源县政府。 原告鸿康瓷砖厂认为被告盐源县政府提交的第六组证据第十三页中未提到矿产压覆问题,并没有尽到该有的责任,第十五页的调查成果中也说到了不涉及压覆矿产。第二被告出具的报告结果中也说到了不涉及压覆矿产。 被告电建公司对被告盐源县政府提交的第六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报告只是参考意见,对压覆矿调查时根据第一被告的需求只是去做的。 第七组证据:老沟水库代建合同书,拟证明第二被告承揽代建活动,合同明确老沟水库工程勘测设计、项目管理、采购、施工及监测均由其承担,第二被告并不受盐源县政府的控制和监管独立完成代建业务,即便构成侵权在合同4.12、7.8、17.1项均约定了责任承担主体,盐源县政府并不是适格的被告。 原告鸿康瓷砖厂对被告盐源县政府提交的第七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电建公司对被告盐源县政府提交的第七组证据三性无异议,确实是水投公司与我公司联系,认可第一被告主体不适格。 被告电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四川省盐源县锦屏一级水电站移民安置工程老沟水库代建合同书》,拟证明我公司是总承包人,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工作不是我公司合同义务。 原告鸿康瓷砖对被告电建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电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是适格主体。 被告盐源县政府对被告电建公司提交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其中4.12、7.8、17.1都有约定,需按约定履行。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政府作为发包人与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四川省盐源县锦屏一级水电站移民安置工程老沟水库工程代建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项目内容为:老沟水库工程勘测设计、项目管理、采购、施工及监测等。实际对接工作是水务投资公司与电建公司。 2003年1月16日,鸿康瓷砖厂依法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陶粒用粘土开采、销售。盐源县国土资源局向鸿康瓷砖厂颁发采矿许可证,地址为:盐源县白乌镇,开采矿种为陶粒用粘土、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5万吨/年,矿区面积为0.1534平方米,有效期限为2017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1日。 2012年2月27日,盐源县国土资源局根据鸿康瓷砖厂的申请,对鸿康瓷砖厂白乌粘土矿矿产资源储量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占用矿产资源储量332类为249.46千吨,333类为65.27千吨。 原告鸿康瓷砖厂于2018年12月15日委托四0四地质队对矿权内引水渠压覆资源储量进行了估算,四0四地质队出具了《盐源县鸿康彩色印花瓷砖厂白乌粘土矿引水渠压覆资源储量估算报告》,估算结论为:一、引水渠压覆粘土矿情况,本次引水渠压覆矿体情况为:水渠通过矿区长度共计697米,全程皆压覆了III号粘土矿,其中压覆优质粘土矿(III3矿体)长度399米,压覆普通粘土矿(III1+III2矿体)长度697米。压覆矿石量优质粘土矿为50.51千吨,一般粘土矿506.24千吨,共计压覆粘土矿56.73千吨。二、压覆矿石量价值估算,根据业主提供的粘土矿目前市场价格为:优质粘土矿25元/吨,一般粘土矿14元/吨,一般粘土矿14元/吨,经过估价,引水渠压覆粘土矿总价值为835.011元。 在审理过程额中原告自愿将原来损失鉴定结果835.011万元调整为700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盐源县鸿康彩色印花瓷砖厂支付压覆资源损失700万元。 二、驳回原告盐源县鸿康彩色印花瓷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251.00元,由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沈正军 审判员毛文斌 审判员张继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适
判决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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