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绥阳县扬威商贸有限公司、杨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黔0323民初553号之五
判决日期:2020-11-18
法院: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绥阳县扬威商贸有限公司、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遵义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洁、邓英、杨进生、邓霞、杨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绥阳县扬威贸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暂截止于2019年2月14日的借款本金共计5000000.00元及至借款本金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遵义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洁、邓英、杨进生、邓霞、杨诚、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因本案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绥阳县扬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我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500万元,由遵义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洁、邓英、杨进生、邓霞、杨诚、遵义恒通实业发展有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018年3月29日,被告绥阳县扬威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借字—2018-14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为证明被告的还款能力,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保字—2018-035号的5份《保证担保合同》。其中,《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该笔借款期限为一年,限于2019年3月29日前还本付息,约定年利率为4.35%。根据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0.1.9项下第7条约定,现原告向被告提出该笔借款提前到期,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借字—2018-14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时,原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相关规定,对被告贷款逾期后的利率在借款合同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复利。为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损失,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已减半收取的23400.00元,退还原告绥阳黔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谢力
人民陪审员吴延模
人民陪审员谢春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尹维维
书记员赵文
判决日期
20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