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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丁锋
联系方式:020-89084980
注册时间:1985-01-01
公司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362号四至六楼(仅限办公用途)
简介:
水运工程设计服务;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测绘服务;工程地质勘察服务;岩土工程设计服务;工程地球物理勘探服务;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环境保护监测;环境评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海洋工程建筑;港口及航运设施工程建筑;船舶设计服务;导航、气象及海洋专用仪器制造;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翻译服务;工程和技术基础科学研究服务;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通用设备修理;职业技能培训(不包括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机械技术开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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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锦新与谢家晓、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号:(2020)粤0523民初133号         判决日期:2020-11-18         法院:南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锦新与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谢家晓、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南澳县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林锦新诉称:2017年11月初,原告就“汕头市南澳岛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与汕头市南澳岛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项目部订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的施工队负责该项目即金澳湾海丝广场上下广场的面层铺装等施工工作。双方对工程款的结算约定如下:每月工程进度款按双方确定工程量金额的80%进行支付,完成施工并通过项目部验收后,支付至工程费95%,质保期为一年,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5%质保金。2017年12月26日,原告施工队完成了该项目即金澳湾海丝广场上下广场面层铺装等相关施工工作,2018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谢家晓提交了《金澳湾海丝上(下)广场面层等项目结算书》,要求上述三被告对原告施工部分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但上述三被告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谢家晓支付海丝广场尚欠付的工程款571749元,但被告谢家晓不可置否。据相关资料显示,2018年3月22日,金澳湾海丝广场上下广场开放对市民使用。2018年1月底,原告与项目部再次达成施工合意,约定由原告施工队完成该项目赤石湾东段的混凝土挡土墙、园林道路、停车场、厕所及相关面层铺装等施工工作以及就该项目赤石湾东侧顺庆鲍鱼场、金顺鲍鱼场、海川大排档、阿文鲍鱼场及渔家乐鲍鱼场抽水管道安装、机房拆除等施工工作租用机械设备给项目部使用,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方式与海丝广场的结算方式一致。2019年4月30日,原告施工队完成了赤石湾东段的施工工作,从2019年6月份开始,原告便不断要求并催促被告谢家晓支付赤石湾东段施工拖欠的工程款3374274元,以及施工过程中增加签证的工程款221600元,可是被告谢家晓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甚至拒绝会见原告,被告谢家晓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广大农民工的切实利益。2020年6月,原告分别向五被告发出书面的结算工程款通知,可是截止至起诉当日,原告仍未收到任何回复,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谢家晓向原告林锦新共同偿还欠付工程款4167626元并支付利息190315元(以工程款4167623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7月1日的利息为190315元);二、被告南澳县自然资源局、南澳县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管理中心对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谢家晓欠付原告的工程款416762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确认原告林锦新的工程款债权在案涉汕头市南澳岛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以及项目收益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暂合计4357938元);四、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分别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实属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及海岸带开发利用引起的纠纷案件,依法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56条之规定,本案施工工程为汕头市南澳岛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金澳整治修复工程),施工范围包括基岩岸线保护与修复工程、海蚀盐礁带观光工程及环岛景观带建设工程等海湾综合整治修复内容,并非一般陆上工程施工,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及海岸带开发利用的相关施工内容,依法应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故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州海事法院受理。 被告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本案涉及施工合同系海湾整治建设工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6条之规定,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海湾整治建设工程所在地广东省南澳县在广州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因此本案应由广州海事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广州海事法院受理
判决结果
被告中交广州水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核港航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海事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游潮茂 审判员陈继鹏 人民陪审员陈守己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晓珊
判决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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