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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101万元
法定代表人:段裕临
联系方式:0314-7778555
注册时间:2001-09-28
公司地址:承德双桥区白云小区4号楼101室
简介:
凭其资质等级许可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装饰装潢、建筑工程幕墙、外墙保温、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工程、防腐工程、土石方工程、土地整治工程(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施工、建筑物拆除工程(不含爆破)、体育场地设施工程;起重机设备拆装;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化工产品(不含危毒品)、木材、钢材、通用零部件、建筑机械配件、日用百货销售;木门制作、安装、销售;机械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加工制造(法律法规规定需专项审批的,未取得审批许可证之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以下项目限取得经营资格的分支机构经营:中餐、食品、饮料、烟、酒零售;化妆品、工艺品销售。(以上范围需专项审批的凭行业资质许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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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承德市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8民初34号         判决日期:2020-11-18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筑业公司)与被告承德市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诚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正筑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海、刘文华,被告山诚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二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正筑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建筑工程款3100万元以及遮阴费225万元合计3325万元以及逾期利息;二、判决原告在碧泉花园三期工程全部工程3、4、5、6、11号楼及其地上车库、地下室和碧泉花园10号楼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拖欠工程款3100万元的优先受偿权;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5日,原告承包建筑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的全部外网等工程,就此,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约定:本合同总价暂计为预算总价2825万元,按照暂定价,工程款给付时间和数额为:主体三层封顶时应付本合同总价的25%;主体全部封顶时付到本合同总价的70%;主体封顶后,竣工验收前,应给付到本合同总价的90%,且遮萌费225万元全部付清;竣工验收后给付到97%,其余的3%为质保金。原告依约施工,现全部施工完毕,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实际发生建筑工程款3100万元,但是,原告垫资施工至今,却未收到工程款。另,依约定被告应该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遮阴费225万元。现依法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建筑工程款3100万元和垫付的遮阴费225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3325万元的利息至付清之日止。碧泉花园三期工程的全部工程3、4、5、6、11号楼及其地上车库、地下室与碧泉花园10号楼均为整体的小区项目,均系原告承包建设。所以,被告拖欠原告的尚未结算的工程款3100万元均应在碧泉花园三期工程3、4、5、6、11号楼及其地上车库、地下室和10号楼的建筑物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讼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讼 被告山诚房地产公司未进行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一、对原告请求令我方给付工程款3100万元工程款问题。在我们双方就结算报告未完全达成一致情况下,不予认可,应以最后核准的数额为准。二、工程到现在没有竣工验收,不具备给付工程款的条件。三、关于垫付遮阴费问题。数额没有争议,但与工程款没有任何关系,属于公司借款。四、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请求法庭根据法律进行审查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大正筑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出示了6组证据: 证据一、2018年9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本,证据二、《碧泉花园10号楼施工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上述两份证据证明目的:建设工程内容为碧泉花园小区10号楼以及3、4、5、6、10、11号楼的外网工程,暂定价2600万元,原告垫付遮阴费225万元,大正筑业公司为山诚房地产公司垫付款项等一共暂定2825万元,应付工程款以最新定额标准实际结算为准;付款方式为按照暂定价款三层封顶给付25%,主体封顶给付70%,竣工前给付到90%和全部遮阴费225万元,竣工结算后给付至97%,3%为质保金,质保期后给付;1号2号证据如有冲突,以2号证据补充协议为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水、暖、燃气等配套由山诚房地产公司自行与供水公司等相关的第三方自行签订合同履行,因为水暖等配套没有完工导致的不能竣工验收的后果应由山诚房地产公司承担。 证据三、监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目的:大正筑业公司承建的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证据四、《阶段验收单》;证明目的:大正筑业公司承建的工程已经进行了分段工程验收,且主体验收合格。 证据五、《碧泉花园三期10号楼及三期外网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目的:经过原被告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款等数额合计25995868.22元。 证据六、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82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碧泉花园3、4、5、6、11号楼、地上车库、地下室与10号楼均系三期整体工程,本案的工程款对以上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山诚房地产公司质证意见: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该协议签订时是在碧泉花园项目遗留问题解决推进组和承德市解疑办共同协调下签订的,当时还口头约定原告对该项目的纠纷只能协商解决工程款,因为牵涉到项目的遗留问题,不能对楼房进行拍卖,但是没有写到施工合同中。对证据三、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称对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这个是阶段性验收,涉案工程没有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的主导方是建设开发方。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是我们双方签署的,但是还有一点争议没有进行最后确认,所以现在还不能认可这个证据,等双方最后确认后才能认可这个证据。对证据六无异议。 被告山诚房地产公司未出示证据。 因被告对原告出示的6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5日,原告大正筑业公司与被告山诚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开发建设的坐落于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镇碧泉花园小区三期10号楼(建筑面积5534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及该小区三期(包括3、4、5、6、11号楼)的外网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价格为2875万元,为预算价格,最后以实际结算额为准。 2018年9月5日,甲方山诚房地产公司(发包方)、乙方大正筑业公司(承包方)、丙方碧泉花园三期遗留问题解决推进组(协调方)签订了《碧泉花园10号楼施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一、确定承包工程范围及预算价款:碧泉花园三期10号楼,预算价款为建设施工的合同内工程价款1200万元和外网工程价款110万元;3号、4号、5号、6号、11号楼外网工程预算价款分别为:水造价220万元,电造价260万元,暖造价460万元,绿化造价50万元,硬化造价300万元,合计2600万元,此价格为预算价格,实际金额以竣工决算为准。另有,为确保施工进展需要,经丙方协调,乙方同意替甲方垫付10号楼后被遮阴房户的遮阴费共计225万元。以上总计建筑工程(预算)价款2825万元。待工程竣工后,以实际结算价款为准。实际结算的依据为结算时最新的工程造价标准,如遇有新的有关工程造价的调整文件,人工费、材料费根据最新定额为准。三、工程款支付补充说明:1、工程款给付:10号楼三层封顶日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5%;主体封顶日支付到合同总价70%;竣工验收前支付到本合同总价90%,该时间内需将未计入的遮阴费225万元付清。待工程验收结算后,支付到实际结算价款的97%,其余3%留作质保金。2号、10号楼售房后,售房款优先付清尚欠乙方的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11号楼及车库等项目的工程款及利息。五、本补充约定与原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2019年11月10日,由被告山诚房地产公司等五个部门共同对10号楼主体进行验收,出具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参加验收的五方均在该验收记录表上签名盖章予以确认。2020年7月16日,监理单位承德市筑元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三监理部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大正筑业公司承建的碧泉花园小区三期3号、4号、5号、6号、10号、11号楼及外网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因被告山诚房地产公司与水、暖、煤气的供应单位另行签订了接入管网施工合同,现被告山诚房地产公司尚未就该部分工程与具体施工单位进行落实,10号楼水、暖、煤气尚未接通,不能进行总体验收。 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8月25日共同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签署了《结算审计报告书》,确认工程总造价为25995686.22元。其中碧泉花园三期10号楼工程款12246751.52元,包括土建工程10496301.93元、采暖工程款、569880.98元、电气工程651047.22元、给排水工程款172379.79元、消防工程款357141.60元;碧泉花园三期10号楼外网工程洽商变更项及3号、4号、5号、6号、11号楼室外零星工程款4097776.70元;全额垫付工程款利息3690214.00元;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对小区三期项目的全部绿化工程款500000.00元、电力工程2600000.00元;垫付10号楼后住户遮阴费及约定垫付款利息2860944.00元。 庭审后,原被告对双方签署的《结算审计报告书》中的计价项目又进行了核实,一致确认该《结算审计报告书》所载内容属实无误
判决结果
一、被告承德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碧泉花园小区三期10号楼工程款12246751.5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2246751.5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在欠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碧泉花园小区三期10号楼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承德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碧泉花园小区三期外网工程款7197776.7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197776.7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在欠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碧泉花园小区3号、4号、5号、6号、10号、11号楼和地上车库、地下室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承德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垫付碧泉花园小区三期10号楼遮阴费及垫付款利息合计2860944.00元及结算后产生的利息(利息计算:以2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承德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全额垫资款2020年8月25日前的利息3690214.00元。 五、驳回原告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0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13050.00元,由原告承德大正筑业有限公司承担43050.00元,由被告承德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70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袁宝山 审判员徐岩波 人民陪审员孙丽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艳玲 书记员郭浩楠
判决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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