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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明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350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炜明
联系方式:0755-26826866
注册时间:2007-09-27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松泉山庄3栋5栋裙楼三层东段301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钻石、宝玉石、珠宝、金银首饰、镶嵌饰品的采购、研发、销售及其配件的购销;其它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业务(国家明令禁止及特种许可的除外);物业租赁、珠宝钻石镶嵌饰品的设计;网上贸易、钻石及钻石镶嵌成品的信息咨询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第二类电信增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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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明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伯爵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粤0303民初12389号         判决日期:2020-11-18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钻明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伯爵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钻明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仓、刘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金伯爵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璇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钻明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738040元;2、被告偿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76189.98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355434元自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382606元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计至被告实际偿清货款之日止,现均暂计至2020年4月1日);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3937.76元(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其中355434元自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382606元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计至被告实际偿清货款之日止,现均暂计至2020年4月1日);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直存在业务往来,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被告分别向原告下单采购两批钻石,货值738040元。而后,原告均按照要求完成供货并由被告提货签收。但被告在货款到期后未向原告偿付过任何款项。 被告深圳市金伯爵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并没有在2019年11月和12月向原告购买过货物,原告所提交的两张交易单均是伪造的,被告的工作人员林辉在收到诉讼材料之前都没有见过这份交易单,该交易单上确认签字处的“林辉”字样不是林辉本人的签名,实际情况是原告工作人员叫王刚,在去原告处工作之前曾经营过一家叫深圳市信远恒珠宝有限公司的公司,该公司曾经拖欠被告的货款,王刚曾经在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两次送钻石到被告处,用于抵扣上述货款,当时王刚并没有告知被告这些货物的来源,被告根本不清楚这个货是原告的,原被告双方并没有买卖合同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人员王刚作为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对原告和被告的陈述不一致,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9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对王刚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钻明钻石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收取的受理费人民币5948元,保全费人民币4568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罗焕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广齐(兼)
判决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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