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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
联系方式:023-81392113
注册时间:2013-10-18
公司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5号7幢1-36号
简介:
物业管理(凭有效资质证书执业);企业管理咨询;园林绿化管理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屋中介;停车服务;销售:日用百货、服饰、饰品、皮具、五金交电、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地面接收及发射设施)、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家政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代收水、电、气费;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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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公司与深圳南方厚朴广告公司吉安分公司深圳趣购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渝0113民初15373号         判决日期:2020-11-18         法院: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南万达公司”)与被告深圳趣购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趣购公司”)、深圳趣购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7月2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7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南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杨以及被告趣购公司、安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巴南万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作协议》《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二)》;2.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广告位使用费271183.67元;3.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的款项为基数,从合同约定应付未付之日起按日息0.5%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截止2017年10月9日,延期付款违约金为535343.06元,详见计算表);4.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1913.2元。事实及理由:原告巴南万达公司与深圳南方厚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朴公司”,2017年3月30日变更名称为深圳趣购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于2015年9月17日签订《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作协议》、《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于2016年6月20日签订《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二)》,约定了原告将合作协议下广告位提供给厚朴公司使用,由厚朴公司向原告支付广告费等内容。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广告位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的按约支付广告位使用费,截至2017年8月,被告累计拖欠的使用费为271183.67元。原告多次催告未果,故诉请如上。 二被告共同辩称,原告总公司万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4日在万达集团招采平台发布公告,对2017年度全国万达广场广告位集中招租项目进行招投标,该招投标项目中包含涉案广告位,此行为表明原告不会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义务,被告如继续履行合同极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明显属于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趣购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吉安分公司)、《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作协议》《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二)、《律师函》及快递回执、《催款函》及快递回执、支付单据、《关于解除〈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作协议〉的通知》及快递回执;被告提交的证据有:《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框架合作协议》《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作协议》《公证书》、招标文件及附件、三份《公函》。经质证,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举示的证据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对各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提出异议的证据即“被告提交的(2017)深证字第89659号《公证书》、招标文件及附件”,因被告提交该组证据拟证明原告对涉案广告位在2017年度又进行招标,以此为由拒付广告使用费,但本案涉及的2017年8月20日前广告位已由厚朴公司实际使用,故被告以此为由拒付广告使用费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30日,“深圳南方厚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朴公司)变更名称为“深圳趣购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2018年4月27日,“深圳南方厚朴广告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变更名称为“深圳趣购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2015年9月17日,原告巴南万达公司与厚朴公司签订《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作协议》及《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主要约定:原告将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5块总面积为400.17平方米的广告位提供给厚朴公司使用,厚朴公司按约支付相关费用;协议签订前,如广告位尚未由原告或原告授权第三方使用并签署第三方广告位使用协议,则该部分广告位的使用期限为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交付时间2015年11月1日;厚朴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广告位使用费按保底广告位使用费加分成广告位使用费的方式计算,保底费2015年保底费为33348元,2016年保底费为210090元,2017年保底费为220594元,2018年保底费为231624元,分成广告位使用费=[自然年度各万达广场厚朴公司广告位发布费总收入-自然年度各万达广场总保底广告位使用费-各万达广场自然年度厚朴公司经营费用(即自然年度各万达广场厚朴公司广告位发布费总收入×40%)]×30%×本协议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自然年度的利润占自然年度各万达广场广告位利润总和的比例;原告就无法开具广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厚朴公司税费损失予以一定补偿,直接在保底广告位使用费中进行抵扣5%税费损失,即保底费2015年保底费为31680元,2016年保底费为199586元,2017年保底费为209566元,2018年保底费为220044元;保底广告使用费自合作协议项下广告使用期起始日起计(如因广告本身原因未能实际交付的,以双方验收时间为准计算广告位实际使用起始日,相应扣减保底广告使用费),每个自然年度的保底广告位使用费分两期支付,厚朴公司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第一期广告位使用费,后续保底广告位使用费每半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年12月20日前和每年6月20日前,分成广告位使用费应于下一年度4月30日前据实结算并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如厚朴公司未按约支付广告位使用费及其他费用,每延期一日,需按延付金额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厚朴公司延期支付达30天,原告有权解除本协议,按实际广告位使用期结算使用费,厚朴公司还应按照解约当年广告位使用费总额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6月20日,原告巴南万达公司、厚朴公司及吉安分公司签订《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二)》,主要约定:对于原协议项下厚朴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厚朴公司指定厚朴吉安分公司向原告付款;每个自然年度的保底广告位使用费分6期支付,由厚朴公司或其指定厚朴吉安分公司付款,厚朴公司须与原告签订原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第一期保底广告位使用费,后续使用费每两个月支付一次,支付节点统一定为偶数月份的20日前;厚朴公司对厚朴吉安分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厚朴公司及厚朴吉安分公司未按约支付使用费,超过五个工作日的,原告有权暂停厚朴公司使用广告位,并要求厚朴公司承担原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保底广告位使用费5%的税费损失补偿继续有效,由原告和厚朴吉安分公司继续履行,三方同意以下保底广告位使用费的结算清单缴费金额:2016年8月20日为33264.33元,2016年10月20日为33264.33元,2016年12月20日为33264.34元,2017年2月20日为34927.67元,2017年4月20日为34927.67元,2017年6月20日为34927.66元,2017年8月20日为34927.67元,2017年10月20日为34927.67元,2017年12月20日为34927.66元,2018年2月20日为36674.00元,2018年4月20日为36674.00元,2018年6月20日为36674.00元,2018年8月20日为36674.00元,2018年10月20日为36674.00元,2018年12月20日为36674.00元。2017年3月2日,原告委托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向厚朴公司发出《律师函》,督促厚朴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前支付所欠广告位使用费353735元。2017年7月19日和2017年8月28日,原告分两次发出《催款函》,要求二被告在3日内全额支付拖欠的广告位使用费。2017年9月1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作协议〉的通知》,通知解除与被告签订的《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作协议》《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二)》。 另查明,截止2017年8月20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广告位使用费370976.66元。被告分别于2016年8月22日、2017年7月20日支付33264.33元和66528.67元,共计99793元,在法庭辩论终结时,尚欠原告广告位使用费271183.66元。庭审中,原、被告均明确2015年所欠广告使用费31680元以及2016上半年所欠广告使用费99793元的支付时间分别为2015年11月1日及2016年6月20日,同时明确被告支付的99793元系2016年下半年的广告位使用费
判决结果
一、原告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趣购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签订的《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作协议》《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以及于2016年6月20日与被告深圳趣购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趣购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签订的《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外立面广告位经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二、被告深圳趣购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8月20日的广告位使用费271183.66元; 三、被告深圳趣购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10月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1848.37元,并从2018年10月10日起,以尚欠广告位使用费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付清时止; 四、驳回原告重庆巴南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84元,由原告负担6139元,被告深圳趣购空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14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能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合议庭
审判长马燕 人民陪审员喻启平 人民陪审员张仁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悦悦
判决日期
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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