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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平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6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广胜
联系方式:0531-87412206
注册时间:2009-03-26
公司地址:济南市长清区平安镇驻地220国道东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空气净化工程、医用气体工程、射线防护工程、核医学防护工程、电磁屏蔽工程、放射废水废气处理工程、实验室净化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施工劳务分包;放射防护门窗、核医学附属产品、铅胶制品、医用钢质门、射线防护装置、环保设备产品、软化水设备、除臭设备、无负压供水设备、电气设备、实验室设备的生产制造、销售、安装、维保;建筑装饰材料、仪器仪表、机电设备及配件的销售、安装;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压力管道设计、安装;Ⅰ、Ⅱ、Ⅲ类医疗器械销售;Ⅰ、Ⅱ类医疗器械生产;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环境检测评价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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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平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惠民县胡集镇卫生院陈集分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621民初2151号         判决日期:2020-11-17         法院:惠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平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环保公司)与被告惠民县胡集镇卫生院陈集分院(以下简称陈集分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人民法院智慧庭审平台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环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峰,被告陈集分院的法定代表人韩曰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平安环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0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以16946.3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每日按照0.1%计算;以3053.6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每日按照0.1%计算。);2.本案诉讼费275元、诉讼保全费1158元、保全保险担保费3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惠民县胡集镇卫生院陈集分院DR机房防护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工期20天,合同总价款61073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完工,完工后双方签订了完工确认单。被告累计支付原告工程款后,余款20000元至今没有支付,原告催要多次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陈集分院辩称,1.我方认为我方没有违约。自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份,我方一直未联系到原告公司的业务员,无法得知该公司收款账户和名称是否存在变更的情况,因为之前我们遇到过这种情况(汇款后退回)。2019年5月,有声称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在未出示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要求我们还款(不是原来联系业务的工作人员),当时也没有说明往哪个账户汇款,并不是原告所称的多次要求还款我方不还。2.退一步说,即使我方违约,我方认为违约金支付比例偏高,一般应在欠款金额的30-40%。3.我方不应该承担对方聘请律师的费用。4.原告方也有违约行为,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原告方一直未和我方进行协商。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8月8日,原告平安环保公司(乙方)与被告陈集分院(甲方)签订《惠民县胡集镇卫生院陈集分院DR机房防护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DR机房防护改造工程;合同工期20天;合同总价款61073元;支付方式:合同签订日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总额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工程完工一年后一星期内支付;工程保修期:在正常情况下,工程免费保修期为12个月,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违约责任:甲方未按约定期限付款,每延误一日向乙方额外支付应付款项的0.1%的违约金,同时承担乙方可能随时停工的风险,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完工,每延误一日向甲方额外支付未完工程量的0.1%的违约金。2016年8月10日,双方签署《医用射线防护工程完工确认单》,确认设备安装并调试结束,经初步验收合格,即日起安装完工。2016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000元;2018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073元,对剩余工程款20000元,被告至今未予清偿
判决结果
一、被告惠民县胡集镇卫生院陈集分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平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元及违约金(以16946.35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以3053.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超过20000元); 二、被告惠民县胡集镇卫生院陈集分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时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平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保全保险担保费300元,合计3300元; 三、驳回原告济南平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1158元,共计1433元,由被告惠民县胡集镇卫生院陈集分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贾汇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贾倩 书记员桑平平
判决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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