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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志勇
联系方式:023-77711356
注册时间:2011-01-27
公司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柏杨路43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旅游景区景点开发(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文艺创作与表演;影院管理;国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游乐园服务(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酒店管理;住宿(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旅游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专项规定的除外);旅游产品的生产、销售;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不含地面接收及发射装置)销售;土地整治;房地产开发(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建筑相关业务(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广告制作;营销策划;农副产品初加工(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物业管理;餐饮服务(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业务(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预包装食品(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字画、工艺品(不含文物、象牙及其制品);销售、租赁:图书(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展示展览服务,停车场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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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武隆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0112民初23783号         判决日期:2020-11-17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重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武隆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被告重庆市武隆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本案应当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为由,请求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8年8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景区宣传片摄制合作协议》,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景区广告片、形象宣传片项目制作事宜进行了约定,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支付合同尾款。因此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尾款325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经审查,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景区宣传片摄制合作协议》约定,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调解解决,如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乙方即原告处签字落款时间为8月16日,甲方处加盖公章但无落款时间,尾部签订日期手写载明为2018年8月21日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红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蒲忠菲
判决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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