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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筑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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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盎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渝05行初518号         判决日期:2020-11-17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敖盎诉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简称渝中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权利义务须知等法律文书,并向被告发出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因第三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建筑段(简称重庆铁路分局)、陈昌华、骆芸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渝中区政府的负责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并向本院提交了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情况说明。原告敖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大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峰、刘怡,第三人骆芸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陈昌华、重庆铁路分局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渝中府征补﹝2018﹞112号《征收渝中区渝铁村56号1单元3-2号房屋的补偿决定》(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决定补偿如下:对座落在渝中区渝铁村56号1单元3-2号房屋实施征收,由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安置被征收人重庆铁路分局,或者在被征收人重庆铁路分局与第三人陈昌华、敖盎、骆芸就解除租赁关系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选择货币补偿。(一)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提供九龙坡区叠彩西城X栋X号房屋(建筑面积50.43㎡,结算单价4550元/㎡)安置被征收人重庆铁路分局。同时,被征收人重庆铁路分局应按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差。被征收人重庆铁路分局与第三人陈昌华、敖盎、骆芸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建立房屋租赁关系。(二)选择货币补偿的,第三人陈昌华、敖盎、骆芸应得补偿费用为:1、被征收房屋补偿费195300元;2、搬迁费1000元;3、货币补偿补助费30000元;4、装饰装修补偿费9000元,以上四项合计235300元。另外,保障性补偿184450元(需由第三人提供《他处无住房证明》),附属设施补偿费凭注销证明按补偿方案据实另行结算。被征收人重庆铁路分局应得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之差部分的补偿费用按本补偿方案另行计算。二、限被征收人重庆铁路分局,第三人陈昌华、敖盎、骆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和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拆除。 原告诉称,原告房屋在被告拟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范围内,2018年12月21日,原告收到被告的作出涉诉补偿决定。原告认为,该补偿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补偿标准严重不公平、补偿项目不全、征收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综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被告辩称,1、被告具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2、被告作出决定的程序合法。3、征收补偿决定内容符合国务院《征收条例》和《暂行办法》的相关法规规定和本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重庆铁路分局、第三人陈昌华、骆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日,渝中区政府作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菜园坝片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渝中府征发〔2018〕1号),决定对菜园坝片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同月4日,渝中区政府发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菜园坝片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告知了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部门、签约期限(2018年1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2018年3月3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以及复议权和诉权等内容;同时公告附了征收补偿方案以及安置房源明细表。本案所涉被征收房屋座落于渝中区渝铁村56号1单元3-2号,混合结构,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29.88㎡。该房系重庆铁路分局重庆铁路分局所有,重庆铁路分局持有渝中区渝铁村53-60号宗地渝中国用(1998)字第65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该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2月6日,房屋征收部门经会审认定,对重庆铁路分局的上述无证建筑按有证房屋给予认定。重庆铁路分局根据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将渝中区渝铁村56号1单元3-2号房屋作为单位自管公房出租给敖时玉作为住宅使用,承租使用面积为18㎡。2018年1月30日,《重庆新闻》刊载了敖时玉涉诉房屋租赁证遗失声明作废的告示。敖时玉与郭金凤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第三人骆芸,敖时玉与陈昌华再婚后生育原告敖盎。敖时玉于2015年12月9日死亡。该房屋属本次征收范围。 2017年9月经过公开投票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为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评估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一段),重庆华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六段),重庆万合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简称万合公司)(七段),重庆金友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八段),重庆金卓天吉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九段),在经过公开投票方式未能确定评估机构情况下,采取现场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为重庆通冠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二段),重庆华西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三段),重庆金汇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段),重庆金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五段),并将结果予以公示。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2月5日,被告将重庆市渝中区房屋管理局制定的《菜园坝片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安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示。2018年1月4日,被告将修改后的《安置补偿方案》、《菜园坝片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安置房情况表》等进行了公示。2018年1月11日,万合公司作出《渝中区渝铁村56号1单元3-2评估结果通知单》,并于2018年1月25日送达原告,原告进行了签收,原告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为建筑面积10850元/平方米。原告申请复估,2018年2月9日,万合公司出具回复意见,维持原评估结果。原告对复估结果有异议,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后因未按要求缴纳鉴定费而未被受理。2018年1月11日,万合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对菜园坝片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七段)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叠彩西城)进行了估价,报告载明,叠彩西城X栋X号房屋,建筑面积50.43平方米,套内面积40.84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7050元/平方米。被告在本次征收中确定该产权调换安置房结算单价为4550元/平方米。因原告与渝中区房管局未达成补偿协议,渝中区房管局于2018年12月3日报请渝中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渝中区政府遂作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经公示后于2018年12月21日送达原告敖盎和第三人陈昌华、骆芸。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方案、评估结果通知单、档案查询情况、特殊情况处理会审登记表、(2018)渝05行初205号、(2018)渝行终522号行政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敖盎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敖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周琦 审判员张小明 人民陪审员姚天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何小莉书记员刘怡
判决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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