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城关镇新寨村建雄建筑工具供应门市、中建国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381民初1801号
判决日期:2020-11-17
法院: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偃师市城关镇新寨村建雄建筑工具供应门市与被申请人中建国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通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偃师市城关镇新寨村建雄建筑工具供应门市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建国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通海银行存款1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中建国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通海相当于人民币1100000元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国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通海银行存款11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中建国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通海价值110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偃师市城关镇新寨村建雄建筑工具供应门市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爱武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刘晓静
判决日期
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