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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代刚
联系方式:0839-3262100
注册时间:2008-02-03
公司地址: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利州广场北侧
简介:
受主体委托在本省行政区划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项目和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且不得超出主体公司经营范围);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信息咨询、设备及计算机软硬件等的生产、销售、安装和设计与施工;房屋租赁;通信设施租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广告业务。(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除外,需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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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邓坤、甘利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821民初1285号         判决日期:2020-11-17         法院:旺苍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广元分公司”)与被告邓坤、被告甘利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广元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大海、张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坤、被告甘利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电信广元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房租39373元,并以其中3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每日按月租金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其中1373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每日按月租金5%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31日与2018年11月14日,被告因经营电信业务需要,与原告签署两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物、价款、租期、违约金等。原告交付房屋,被告经营电信业务,但未支付房租。 被告邓坤未作答辩。 被告甘利君提交答辩状辩称:已与被告邓坤离婚,对其租房经营电信业务不知情。 原告电信广元分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旺苍营业厅]房屋租赁合同》;2.《房屋租赁合同》;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业务代理协议》;4.《农村网格承包经营合作协议》;5.“2018年01-12酬金汇总表”;6.《旺苍房屋租赁合同》。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上述证据1-5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能够形成“证据链”,本院予以采信。证据6符合证据“三性”,但仅能证明租赁合同成立,在无其它证据佐证合同生效的情形下,原告电信广元分公司据此主张被告邓坤应付租金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31日,原告电信广元分公司与被告邓坤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电信广元分公司将坐落于旺苍县何家坝“丰润家园”部位的房屋出租给邓坤作营业厅使用,房屋使用面积为85平方米,租期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38000元。2017年8月10日,原告电信广元分公司与案外人旺苍县丰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补充签订了《[旺苍营业厅]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旺苍县丰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坐落于旺苍县使用面积为85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原告电信广元分公司,租期为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租金114000元。2017年9月10日,原告电信广元分公司与被告邓坤签署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业务代理协议》,约定原告电信广元分公司同意被告邓坤入驻四川省旺苍县街道开办合作营业厅,有效期限为壹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另外还约定了代办酬金的计算方式、违约责任等。2018年11月14日,原告电信广元分公司与被告邓坤签订《旺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电信广元分公司将坐落在旺苍县的房屋出租给被告邓坤作营业厅使用,房屋使用面积为37平方米,租期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租金1373元。2018年7月18日,邓坤以旺苍县智方数码产品经营部名义与原告电信广元分公司签订了《农村网格承包经营合作协议》,有效期自2018年7月15日至2019年7月14日。 另查明,邓坤在《合同》中留存的银行账户卡号为:62×××37。原告电信广元分公司于2018年1—12月向邓坤(卡号62×××37)发放了酬金。 还查明,《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5.3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邓坤须按当月租金的5%向电信广元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的印刷方式一致。 原告电信广元分公司的代理人唐大海当庭陈述:2018年1月原告电信广元分公司与被告邓坤的业务代理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实际仍在履行协议,因故未续签协议,故2018年1月-7月原告电信广元分公司仍在向被告邓坤支付酬金。因未续签租赁合同,故仅主张一年的房屋租金
判决结果
一、被告邓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电信广元分公司房屋租金38000元; 二、驳回原告电信广元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计392元,由被告邓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薛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孙永红
判决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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