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洪雅县玉洪光学元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1303民初5718号
判决日期:2020-11-16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雅县玉洪光学元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722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6月达成销售白板玻璃的合意,被告购买原告价值67229元的玻璃,原告按期履行了交货义务,并于2015年6月18日给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
判决结果
驳回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40元,退还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鲁东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旭
判决日期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