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强、张钢强等与天鹏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0325民初443号
判决日期:2020-11-16
法院: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卫强、张钢强与被告天鹏建设有限公司、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文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卫强、张钢强诉称: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83103.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银行年利率6%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鹏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贵院定位于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处理,本案中的各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嵩县,故贵院对本案无法定管辖权。本案原告与天鹏建设有限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仅与本案第三人形成挂靠关系,在不确定原告与天鹏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贵院以一级案由的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是错误的,应当按照被告所在地法院确定管辖,请贵院将案件移送至长垣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在对管辖权异议答辩时称:本案是由于答辩人与被告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天鹏建设有限公司之间因给付工程余款发生的纠纷,虽定位于合同纠纷,但所涉及的《管道光固化施工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件应按照不动纠纷确定管辖。因此,被答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任何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天鹏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鹏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英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丽娟
判决日期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