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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
国有经营单位(非法人)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苗晓阳
联系方式:0392-3398226
注册时间:2005-10-25
公司地址: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270号
简介:
供电服务;电力工业系统所需金属材料、水泥、木材、化工原料(不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销售;电力技术服务,电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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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颖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麦香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豫民申5997号         判决日期:2020-11-16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鹤壁市颖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松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麦香、王昆昆、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鹤壁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鹤壁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6民终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颖松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审理程序错误。二审法院在传票未送达颖松物业公司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一审判决作出后,李麦香、王昆昆没有上诉,对一审服判。二审中,颖松物业公司不是被上诉人,但二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超请求作出判决。二、本案一审判决正确。地下室积水处理不是本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王文波的死亡与颖松物业公司的服务没有任何关系。二审在没有证据证明颖松物业公司提供水泵和电击王文波死亡有关系的情况下,认定颖松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存在错误。提交新证据两份,一是二审传票的邮件退回情况单据一份,二是二审开庭时法官通知颖松物业公司的通话记录单一份,证明二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理,程序违法。针对李麦香、王昆昆的新证据,颖松物业公司质证后认为董加武出具的收到条不具有合法的证据形式,只能证明维修地下室南墙,而不是收取清理积水的费用;对维修质量保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只能证明是在王文波死亡之前维修地下室南墙;对案涉小区业主寇志凌、赵桃英、禹丹丽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明与事实不符,不能证明颖松物业公司指派王文波和胡胜利收取地下维修费用,王文波收取的清理积水费用有专门的会计管理,不同于维修南墙的费用,清理积水与颖松物业公司没有关系。请求再审本案。 李麦香、王昆昆提交意见称,一、鹤壁供电公司管理的地下室单元配电箱存在重大漏电风险,地下室单元配电箱漏电是造成王文波被电击死亡的原因。鹤壁供电公司应对其管理的配电箱漏电导致王文波被电击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二、颖松物业公司对地下室公共区域积水产生的危险负有排除的义务和责任。王文波在帮助颖松物业公司清理地下室公共区域积水过程中,被电击致死,颖松物业公司作为受益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针对颖松物业公司的新证据,李麦香、王昆昆质证后认为二审法院按照地址邮寄传票,颖松物业公司没有接收,二审法院在开庭之前打电话,程序不违法。李麦香、王昆昆提交新证据,一是维修质量保证书一份,证明颖松物业公司对漏水的部位进行维修,王文波不是私自清理积水;二是董加武出具的收到条一份,证明维修地下室南墙的3000元是董加武收取;三是案涉小区业主寇志凌、赵桃英、禹丹丽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颖松物业公司在大门张贴告示,指派王文波等人维修。以上三份证据能够证明颖松物业公司指派王文波做清理工作,不是王文波私自收取费用。 鹤壁供电公司提交意见称,地下室漏水和地下室清理都是颖松物业公司的责任,且根据李麦香、王昆昆提交的维修保证书,可以证明是地下室南墙漏水,而不是电表箱的侧缝漏水。南墙漏水的保护工作是颖松物业公司负责。事发现场有两处电源即排水泵电源和电表箱。李麦香、王昆昆认可电表箱工作正常,充分证明电表箱不漏电。颖松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电表箱确实漏电。王文波的死亡和电表箱的供电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颖松物业公司和李麦香、王昆昆提交的新证据均不发表意见
判决结果
一、指令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朱正宏 审判员马娜 审判员任方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超超 书记员臧一帆
判决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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