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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5807761594
注册时间:2012-12-11
公司地址:百色市右江区那毕乡供销合作社商务写字楼2层202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河湖整治工程施工、电力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公路路面工程施工、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取得资质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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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永信、黄雄华、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桂1022民初99号         判决日期:2020-11-16         法院:田东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辛永信与被告黄雄华、广西鸿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安公司”)、田东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以下简称“易地安置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永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洁、被告鸿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典春、王心雨、被告易地安置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辛永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雄华、鸿安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54400元;2、判令被告易地安置中心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5日,鸿安公司与田东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现更名为易地安置中心)签订《田东县2017大中型水库移民村屯道路硬化项目作登乡登高村至贺外屯对外道路硬化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确认工程总价款为463671元。合同签订后,鸿安公司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原告施工,该项目实际由原告提供和设备和组织人员负责施工,施工价格为15元/平方米。工程竣工后,被告黄雄华尚欠原告工程款54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但其以政府未给予结算为由进行推脱。经查,易地安置中心尚有127671元的工程款至今尚未支付给鸿安公司。原告认为被告黄雄华、鸿安公司应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54400元,被告易地安置中心为建设方,应在未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黄雄华辩称,作为工程项目的管理者,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54400元事实,因被告易地安置中心尚欠127671元工程款没有支付,所以尚欠原告的工程款54400元应由易地安置中心支付给原告,而不是应由本被告支付,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本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鸿安公司辩称,本公司委托黄雄华施工是事实,但本公司并不知道黄雄华将该工程交给原告施工,被告易地安置中心至今尚未向我公司结清工程款,尚欠127671元没有支付,本被告认为欠原告的工程款54400元应由本被告和被告易地安置中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被告易地安置中心辩称,工程虽竣工验收,但还未经审计审定最终工程价款,本被告与原告及被告黄雄华不存在法律关系,本被告对黄雄华所欠原告的劳务费没有支付义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综合案件事实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5日,被告鸿安公司与田东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2019年6月10日更名为田东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签订了《田东县2017大中型水库移民村屯道路硬化项目作登乡登高村至贺外屯对外道路硬化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鸿安公司委托被告黄雄华负责组织施工,由原告提供设备和组织人员负责浇灌水泥路面,施工价格为15/㎡。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鸿安公司及被告黄雄华确认至今尚欠原告的人工钱54400元是事实,2019年3月21日被告黄雄华写给原告的“借条”也确认被告黄雄华借原告的人工钱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黄雄华、广西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辛永信支付工程款54400元并互负连带支付责任; 二、被告田东县水库和扶贫移民易地安置中心应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黄雄华、广西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依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
合议庭
审判长黄俊钦 人民陪审员韦彩云 人民陪审员刘建成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明泽
判决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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