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洪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0602执1号
判决日期:2020-11-16
法院: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与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混凝土款5370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2070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以54207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5日起计算利息至542070元付清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9年12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821元、诉讼费14296元。经查,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的(2019)皖0602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账户:14×××23)的银行存款152万元,现因案件需要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划拨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账户:14×××23)的银行存款596711元。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鹰潭市复兴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账户:14×××23)的银行存款152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顾婷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吴梦秋
判决日期
2020-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