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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64万元
法定代表人:潘宪章
联系方式:0714-6535388
注册时间:1999-05-31
公司地址:黄石市磁湖东路28号
简介:
土地开发经营,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管理,受政府委托的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含污水处理),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基础产业建设,地方铁路营运管理,托管市人民政府基本建设基金,本市范围内企事业、产业及项目融资、参股、投资、咨询服务(涉及金融信托投资项目的按专项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房屋租赁、场地租赁;物业管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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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翠娥、曾汪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2民终1242号         判决日期:2020-11-16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汪翠娥、曾汪耀因与被上诉人黄石市公路管理局、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西塞山区城乡建设局、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新金珠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203民初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汪翠娥、曾汪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对其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造成曾庆平车损人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道路严重破损且没有及时维修,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被上诉人作为道路的管理者,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不履行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范措施等法定义务之重大过错,依法应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曾庆平生前无证驾驶无牌车辆虽然属实,但无证无牌都是隐患类过错,与涉案车损人亡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以曾庆平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为由,判决其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85%的责任显然错误。 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答辩称:受害人曾庆平除存在一审判决已认定的无证驾驶无牌照车辆,以及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的过错外,还存在一审判决未认定的驾车前饮酒的过错,应对事故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一审法院仅判决汪翠娥、曾汪耀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85%的责任已经过低,汪翠娥、曾汪耀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黄石市公路管理局、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西塞山区城乡建设局、新金珠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和湖北华电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均答辩称:其不是事发路段的管理者和维护者,不应对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汪翠娥、曾汪耀对其的上诉请求。 汪翠娥、曾汪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赔偿其二人经济损失764356.51元。 一审法院认定:汪翠娥是死者曾庆平的妻子,曾汪耀是死者曾庆平的儿子。2019年9月16日18时30分许,曾庆平驾驶无号正三轮电动车由西塞往河口方向行驶,行至河西大道××电厂××号门路段时车辆侧翻,导致车辆受损、曾庆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曾庆平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同年10月8日,黄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调处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庆平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夜间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机动车行至事发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要求细致观察路面情况,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故认定曾庆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汪翠娥、曾汪耀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不服,申请复核。2019年11月4日,黄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复核结论,维持了原认定意见。 2019年9月25日,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对曾庆平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电动车痕迹形成原因进行鉴定,认定事故现场有一处长3.9米宽1.9米深0.13米的水凼,曾庆平在向右避让现场水凼时,右后轮与路口弯道处人字沟路缘石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向左侧倾斜并失去平衡向左侧翻。 另认定,2014年7月23日,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一份西河路综合改造工程交接单,内容为西河路(河西大道)综合投资改造工程于2014年7月7日通过竣工验收,现由建设单位黄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向接管单位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移交。2019年6月17日,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新金珠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将河西大道的维修工程交予新金珠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 还认定,2012年5月17日黄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明确城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主体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一条“关于相关道路与城建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县道西三线河西大道道路性质发生变化,已由公路变为城市道路,由交通部门保留公路产权不变,县道西三线河西大道日常维护管理由城建部门(市政局及城区、开发区建设部门)具体负责。《纪要》还明确,“西塞山区负责河西大道(属县道西三线)的日常维护管理”。2019年,黄石市西塞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更名为黄石市西塞山区城乡建设局,其职能不再包括负责河西大道的日常维护管理。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中显示,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之一为负责管理教育、科技、…道路建设、交通秩序等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曾庆平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引起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为曾庆平为避让现场水凼,右后轮与路口弯道处人字沟路缘石发生碰撞,才导致车辆侧翻,故曾庆平的死亡与事发路面水凼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河西大道属于城市道路,根据2012年5月17日黄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纪要》内容、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以及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新金珠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法院认定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此条道路的管理者。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道路管理者,应确保该道路路面平整、安全、畅通,当路面出现毁损坑洼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修复。现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并无证据证明在本案事故发生前其已经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故应当对曾庆平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事故形成原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15%的责任,曾庆平自身承担85%的责任。新金珠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虽然承包河西大道的维修工程,事故发生在工程承包期间,但事发路面水凼的形成并不是新金珠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所致,且汪翠娥和曾汪耀亦未提供水凼路面属于维修工程施工范围及工程施工进度时间节点等相关证据,故新金珠市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汪翠娥和曾汪耀请求本案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汪翠娥、曾汪耀因曾庆平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医疗费,曾庆平医疗费票据金额为19934.60元,因医保报销了13840.23元,个人自付6094.40元,法院认定医疗费损失为6094.4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曾庆平住院二日,故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0元(100元/天×2天);3、交通费酌定为100元;4、丧葬费30280元(60561÷2);5、死亡赔偿金,曾庆平死亡时62岁,为城镇户口,故其死亡赔偿金为620190元(34455元/年×18年);6、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因曾庆平死亡,其亲属处理丧葬事宜必然会发生误工、食宿等损失费用,汪翠娥、曾汪耀虽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20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上述合计688864.40元。以上损失,由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03329.66元,曾庆平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自行承担85%的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汪翠娥、曾汪耀103329.66元;二、驳回汪翠娥、曾汪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维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20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驳回汪翠娥、曾汪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2020)鄂020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汪翠娥、曾汪耀359432.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0元,由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5205元;汪翠娥、曾汪耀共同负担52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汪飞林 审判员聂潇 审判员段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余思橙 书记员龙雯婷
判决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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