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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召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炤均
联系方式:023-67123756
注册时间:2012-07-04
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兴路22号5幢1单元4-3
简介:
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务及会展策划;招、投标代理(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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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召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武善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渝0105民初13885号         判决日期:2020-11-16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召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善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9月9日,原告重庆召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子为,被告武善义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9月16日,原告重庆召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子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善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召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1日,被告与案外人姜继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五号中信银行大厦11楼6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出租给将姜继国;合同期限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租金标准为每月4500元,按季结算。后被告与姜继国约定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19年10月31日;租金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变更为每月5000元。后经原、被告以及姜继国协商,约定承租人由姜继国变更为原告,租赁期限延长至2021年10月31日。2020年初,受疫情影响,原告无法正常经营,遂通知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解除合同,并提前于2020年4月8日搬离案涉房屋。 被告武善义辩称:原告所述租赁合同属实,但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原告无权解除合同,我方也不同意解除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本院评析如下:1.原告举示的《房屋租赁合同》、微信通讯记录、短信通讯记录,结合被告质证意见,本院均予以采信;2.原告举示照片,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3.原告举示的通知,因与微信通讯记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4.本院依法调取的《询问笔录》,经质证,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日,被告作为甲方、姜继国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每月4500元,按季结算,每期满前一个月前支付,押金5000元,期满无息退还或代扣房屋租金,租赁三年内不涨价;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为租赁期间未支付的房屋租金进行赔偿损失。后被告与姜继国在该合同上备注“续签时间到2019年10月31日,从2016年11月1日起租金月5000元,按季付,其他合同条款不变。武善义、姜继国”。2018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在该合同上备注“承租方变为重庆召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炤均,租期延至2021年10月31日,武善义、李炤均,2018年4月16日”。2020年3月24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炤均通过微信方式告知被告,其于2020年5月1日起不再租赁案涉房屋。 庭审中,原告有如下陈述:1.原告租赁案涉房屋系用于经营工程招投标类项目的管理事务;2.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依据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以及合同约定解除权。姜继国确认其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实际履行至2018年4月15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重庆召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重庆召春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卢玉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余芸欣
判决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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