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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坚
联系方式:0571-81109710
注册时间:1994-06-14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18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文物保护工程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规划设计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城乡市容管理;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艺创作;会议及展览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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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与可克达拉市浩僮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0106民初5225号         判决日期:2020-11-16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院设计院)诉被告可克达拉市浩僮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僮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亦波独任审判,于2019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院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萍、陈水霞,被告浩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美院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浩僮公司支付设计费90000元。2.浩僮公司支付利息损失6120元(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至,共340天。)之后仍以此计算标准按所欠设计费至实际欠款付清之日止。3.浩僮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美院设计院与浩僮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份,约定美院设计院承担新疆可克达拉国家沙漠公园一期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工程,合计设计费用为300000元。浩僮公司需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美院设计院支付合同总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90000元,需在确认规划范围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美院设计院支付总设计费的40%即人民币120000元,需在美院设计院提交设计成果经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总设计费的30%即人民币90000元,浩僮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美院设计院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美院设计院依约履行设计义务,并于2018年5月3日根据浩僮公司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的设计成果发送至浩僮公司指定的经办人邮箱,但截至目前,浩僮公司仍有90000元设计费未予支付。美院设计院曾于2018年10月向浩僮公司发出书面催款函,浩僮公司在收到书面催款函之前从未对设计成果提出任何异议,且也未告知美院设计院其曾组织过专家评审及评审结果,而是仅在收到书面催款函后回函告知美院设计院,并以美院设计院设计成果深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等理由拒绝支付剩余设计费用。美院设计院在收到浩僮公司回函后再次向浩僮公司发出书面函件,要求浩僮公司提供专家签字的专家评审会议纪要以及评审专家的资质证明材料,但浩僮公司却迟迟未提供。基于上述事实,美院设计院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浩僮公司辩称:2018年1月,美院设计院、浩僮公司签订案涉合同,约定美院设计院承担案涉项目的设计工程,其中在第7条第2款约定支付方式,约定设计人在30个工作日提供终期成果后,通过浩僮公司确认后,浩僮公司支付总额30%即9万元款项,上述合同签订后美院设计院于2018年5月向浩僮公司提交终期成果,但浩僮公司提交至相关部门后未予通过,后浩僮公司联系美院设计院,并将未通过原因告知美院设计院,同时要求美院设计院进行修改完善,但美院设计院没有按照浩僮公司的要求修改并拒绝浩僮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导致该设计稿到现在都没有通过,也没有达到浩僮公司签订合同的合同目的,所以未达到设计费支付条件,浩僮公司也无需支付第三期设计费,更不用承担美院设计院主张的违约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1月,浩僮公司(发包人)和美院设计院(设计人)签订合同编号为LA18-0002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合同项目名称为新疆可克达拉国家沙漠公园一期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工程,工程地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克达拉市六十四团,规模为一期规划面积为300亩,约合20公顷(其中包括东面入口区一块26.25亩,核心区252.75亩,宣教区约合21亩),工作内容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内容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部分包含国家规范制定的全部内容。包括现状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道路系统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各项工程管线规划、竖向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含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地上泊车数量、地下泊车数量等)、用地平衡表、工程量及投资估算。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鸟瞰图、建筑单体选型方案等。修建性详细规划最终成果提交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不含双方沟通时间)。设计成果包含规划说明书和图纸(A3大小纸质稿8套,电子稿1套),超出部分由发包人支付印制工本费。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生效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共计9万元作为定金。设计人收到定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派专家去现场考研,收集资料,确定规划范围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计12万元。设计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中期成果稿文件,进行汇报调整,通过发包人确认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9万元。设计人需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发包人确认的最终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成果。如项目延迟、暂停等非设计人原因均与设计人无关,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付、延缓支付设计费。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合同签订后,浩僮公司依约向美院设计院支付合同约定的定金9万元。美院设计院派专家去现场考研、收集资料、确定规划范围后,浩僮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2万元。美院设计院于2018年5月16日向浩僮公司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修建性详细规划后,浩僮公司未向美院设计院支付工程尾款9万元。 另查明,2018年9月7日,美院设计院向浩僮公司发出《可克达拉国家沙漠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详规申请函》,2018年10月10日,浩僮公司就该申请函向美院设计院作出《关于的回复》,说明景区所属第64团组织专家评审组于6月18日对“公园详规”进行了评审,自治区A级景区评审团于6月28日对景区进行了实地审查,由于美院设计院所作修建性详规不够规范,未获上级及专家组批准,延误了景区的建设工作,给浩僮公司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如不能继续按要求完成设计工作,则应退还前期设计费用及赔偿相关损失。2018年10月22日,美院设计院向浩僮公司作出《关于的回复的回复》,载明:鉴于贵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十四团于2018年6月18日组织专家评审,未邀请我院设计人员参加,请贵司提供参与评审的专家详细信息(包含姓名、专业、职称等)以及会议纪要,便我院备案存档及公正性。案涉详规的内容是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及贵方代表李玉良总经理的意见来规划设计的,并无不妥之处,如无其他意见,请贵司尽快落实项目尾款,以便我院及时推进设计工作。浩僮公司无后续回应。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新疆第四师六十四团经济发展办公室出具《关于初审未通过的证明》,说明由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至5月期间设计编制的“可克达拉国家沙漠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可克达拉浩僮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及建设、规划、土地、文化旅游等部门专家审阅并征求各方意见,初步认为此详规没有通过。截至目前,浩僮公司尚欠9万元工程款未付,美院设计院经催讨未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均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总体规划图、邮件截图、《关于的回复》、《关于的回复的回复》、与李玉良微信聊天记录、与陶绍库微信聊天记录、《关于初审未通过的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可克达拉市浩僮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工程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26日起以90000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2元,由可克达拉市浩僮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可克达拉市浩僮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合议庭
审判员何亦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申屠书婷
判决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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