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与本溪电信工程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辽0504民初第3208号
判决日期:2020-11-16
法院: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峰与被告本溪电信工程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峰、被告本溪电信工程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在1989年6月-1990年12月间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9年6月到本溪电信工程局,成为临时工,并于1990年12月18日转为集体制工人工作至今,至今工龄已超过三十年。近期,单位实行转制改革,按其政策规定工龄满三十年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原告实际工作年限符合该项政策要求,但由于临时工档案不全,导致记载年限不足30年。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认定原告在1989年6月-1990年12月与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是以临时工身份来工作,在90年后转为集体工人,现在需要认定一部分工龄,但是临时工期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法院裁决予以确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2、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登记表;3、职工工资升级审批表;4、工资表。
经审理查明,1989年6月25日,原告应招到被告处从事临时线务员工作,于1990年12月21日转为被告单位集体工人。因被告单位转制,需要确认原告实际工作年限,故原告为此于2020年9月1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本溪市明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日以其他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现以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原告王峰与被告本溪电信工程局在1989年6月至1990年12月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本溪电信工程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谷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岩松
书记员郭彦池
判决日期
2020-11-16